106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 1.25 分

依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規定,燈具附有起動器者,應在多少時間內點燈?

  1. A5秒
  2. B10 秒
  3. C15 秒
  4. D20 秒

正解 C — 15 秒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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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認可基準中,附有起動器之燈具其點燈所需時間上限。

正解理由

依《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關於點燈試驗之規定,燈具在額定電壓下應能正常點燈;其中附有起動器(啟動器)之燈具,因螢光管須先經預熱與起輝程序才能建立放電,容許有起動延遲,故規定應在十五秒內點燈;未附起動器者則要求瞬時點燈。十五秒的上限是為了確保停電或火災切換至緊急電源的瞬間,避難導引光源不致長時間空白,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5 秒:對傳統起動器式螢光燈具而言,冷啟動時燈絲預熱加上可能重複數次的起輝嘗試,常已超過五秒;以此為判定值將使正常品被誤判不合格,非基準所定。

  2. (B)

    10 秒:認可基準並未採用此值,屬介於瞬時與十五秒之間的鄰近數值干擾,記憶時最易與正解混淆。

  3. (C)

    15 秒:與認可基準對附有起動器之燈具所定點燈時間上限相符,為正解;未附起動器者則另依瞬時點燈之要求檢驗。

  4. (D)

    20 秒:超過基準所定上限;避難導引光源在切換緊急電源後空窗達二十秒,與標示設備必須即時提供方向資訊的功能定位不符,故非判定值。

記憶點

有起動器要暖機,容許十五秒;沒起動器就得立刻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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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設備的認可基準與設置標準是兩套並行的規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 條至第 156 條決定「哪裡要裝、裝什麼等級」,《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決定「產品本身要有什麼性能」。點燈時間屬後者,同時受檢的還包括標示面亮度、色度、絕緣電阻、耐電壓、充電與放電性能、以及緊急電源切換動作。

十五秒的規定源自傳統起動器式螢光燈的物理限制。起動器(輝光啟動器)在通電後先形成輝光放電使雙金屬片受熱閉合,電流通過燈絲進行預熱;雙金屬片冷卻斷開的瞬間,安定器產生高壓脈衝使燈管起輝。此過程在低溫或燈管老化時常需重複數次,累計時間可達十餘秒,因此基準給了十五秒的容許值,而非要求瞬亮。近年燈具普遍改用發光二極體光源,屬電子式即時點亮、無預熱程序,故適用「未附起動器者應瞬時點燈」的規定,這也是本考點在新型產品下的實務對應。

與點燈時間並列的重要數值可整理成表:標示面之縱向尺度與有效範圍依等級區分,A 級縱向尺度四十公分以上、B 級二十公分以上未滿四十公分、C 級十公分以上未滿二十公分,各級有效範圍公尺數不同,且有效範圍另可用「有效範圍等於係數乘以標示面縱向尺度」之公式推算;標示面顏色為綠底白字或白底綠字(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則以綠色箭頭表示方向;緊急電源須使其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大型或避難困難場所為六十分鐘以上。

易混淆概念在於「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的功能分工:前者裝設於通往戶外之出入口、直通樓梯出入口等避難終點與節點,標示「這裡就是出口」;後者裝設於走廊、通道、樓梯轉折處,標示「往這個方向走」。此外還須與「避難指標」區隔——避難指標無照明,僅靠外部照明或蓄光材料顯示,適用於規模較小或風險較低之場所,且設有符合規定之出口標示燈時得免設避難指標。相關考點常延伸問減光試驗、標示面平均亮度下限,以及設有探測器連動之閃滅或音聲引導裝置之場所要件。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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