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 1.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場所或建築物未達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條件?

  1. A5 層建築物,全棟供醫院用途使用
  2. B1 層建築物,其高度 6 公尺之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
  3. C2 層建築物,全棟供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
  4. D達顯著滅火困難之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槽場所

正解 A — 5 層建築物,全棟供醫院用途使用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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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一般場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 條、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依第 205 條,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要件差異。

正解理由

第 19 條第七款所定不論面積均應設之場所,為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並未列入醫院。醫院須回到第一款,以「五層以下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為要件;題目未指明樓地板面積,故五層之醫院尚未達應設條件,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五層建築物全棟供醫院使用,第 19 條第七款未列醫院,第一款又須任一層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題目未給面積,尚未達應設條件,即為所求。

  2. (B)

    高度六公尺之一層建築物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符合第 205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應設置。

  3. (C)

    二層建築物全棟供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屬第 19 條第七款明列之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不論面積均應設。

  4. (D)

    達顯著滅火困難之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槽場所,符合第 205 條第一項第三款「室內儲槽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應設置。

記憶點

第 19 條第七款無條件應設的名單裡沒有醫院;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要查第 2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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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第一款第六目把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一起列為甲類場所,但各設備條文回頭引用這一目時,名單並不一致,這是本題型最大的陷阱。第 19 條第七款(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與第 17 條第一項第九款(自動撒水設備)所列的都是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兩條都沒有把醫院、療養院寫進去;相對地,第 22-1 條(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第一款則是從「醫院、療養院」開始寫起。因此同一家醫院,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無條件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卻要回到第 19 條第一款按樓層與面積判斷。

第 19 條前幾款的門檻也要成組記:五層以下之建築物,供第 12 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者,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供同條第二款(第十二目除外)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者,任何一層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六層以上十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則一律應設。同條第二項另有免設規定:除供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或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之場所外,已依本標準設置自動撒水、水霧或泡沫滅火設備(限使用標示攝氏溫度七十五度以下、動作時間六十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則走第四編的另一套規定。第 205 條第一項第二款就室內儲存場所列有四目,其中第四目為「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第三款為「室內儲槽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第二項再規定前項以外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儲存處理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或具同等功能之緊急通報裝置,但平日無作業人員者不在此限。至於什麼叫顯著滅火困難場所,定義在第 194 條,其中室內儲存場所同樣列有「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兩條可以互相印證。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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