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1.25 分

依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規定,內置電池型緊急電源供電照明時間應維持 1.5 小時以上(供緊急照明燈總數)後,其蓄電池電壓不得小於蓄電池額定電壓多少百分比?

  1. A87.5%
  2. B90%
  3. C92.5%
  4. D95%

正解 A — 87.5%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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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中,內置電池型燈具經規定放電時間後,蓄電池端電壓相對於額定電壓之最低比率。

正解理由

依《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之充放電試驗(電池電壓試驗)規定,內置電池型緊急照明燈於緊急電源供電照明一點五小時後,其蓄電池電壓不得小於蓄電池額定電壓之百分之八十七點五。此比率係反映鎳鎘、鎳氫等蓄電池的放電特性——在額定容量放電終止時,端電壓約降至額定值的八成七左右仍屬正常,若低於此值即代表電池容量衰退或內阻上升,無法保證後續仍能維持法定照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87.5%:與認可基準所定之電壓比率相符,換算即八分之七,正對應蓄電池放電終止電壓的傳統設定,為正解。

  2. (B)

    90%:高於基準要求;以此為判定值將使多數性能正常的電池在放電末期被誤判為不合格,非基準所採。

  3. (C)

    92.5%:標準更為嚴苛,與蓄電池放電曲線末段電壓明顯下墜的實際表現不符,屬遞增排列的干擾值。

  4. (D)

    95%:放電達一點五小時後仍要求維持額定電壓九成五,在化學電池的實際放電特性上幾乎無法達成,明顯非判定值。

記憶點

緊急照明燈放電一點五小時,電壓要守住額定的八七點五趴——低於此即代表電池撐不住。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緊急照明設備的規範同樣分兩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5 條至第 179 條規定應設場所、構造與照度,《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規範產品性能。設置面的核心數值是照度——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使用白熾燈時應在十勒克斯以上,使用日光燈或其他光源時應在二勒克斯以上;其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能使其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但在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定規模之大型場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等,則須提高至六十分鐘以上。

認可基準所定的一點五小時放電試驗,時間長於設置標準的三十分鐘要求,這是產品端保留安全裕度的典型作法:出廠時以較嚴的條件驗證,確保燈具在使用數年、電池自然衰退後,仍能滿足現場所需的法定放電時間。百分之八十七點五這個看似零碎的數字,換算為分數即八分之七,源自蓄電池放電終止電壓的傳統設定——以鎳鎘電池單顆額定一點二伏特為例,八成七點五約為一點零五伏特,正是常見的放電終止電壓;串聯多顆時比率不變,故基準以百分比而非絕對電壓表示,才能適用於不同電壓規格的產品。

除電壓試驗外,認可基準尚有多項檢查項目可一併整理:構造與外觀檢查(燈具外殼材質、標示、配線)、照度試驗(於規定距離與角度量測地面水平面照度)、絕緣電阻與耐電壓試驗、充電試驗(在額定電壓下充電二十四小時後應能達到規定放電性能)、以及溫升試驗。這些項目對應到現場的檢修基準,即為外觀檢查(燈具有無破損、光源有無閃爍、充電指示燈是否正常)與性能檢查(切斷常用電源後確認點燈、必要時實施放電試驗)。

易混淆概念在於緊急照明燈與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的分工:緊急照明燈提供的是避難路徑上的「一般照明」,讓人看得見腳下與周遭;標示設備提供的是「方向資訊」,告訴人往哪裡走。兩者緊急電源時間規定不同(緊急照明燈三十分鐘、標示設備二十分鐘,大型場所均提高至六十分鐘),照度與亮度的量測方式也不同,考題極常互換數值設陷,記憶時務必分欄整理。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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