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1.25 分

依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規定,內置電池型緊急電源供電照明時間應維持 1.5 小時以上(供緊急照明燈總數)後,其蓄電池電壓不得小於蓄電池額定電壓多少百分比?

  1. A87.5%
  2. B90%
  3. C92.5%
  4. D95%

正解 A — 87.5%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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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對內置電池型緊急電源放電一定時間後,蓄電池電壓下限所定的判定值。

正解理由

依《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三、構造、材質及性能第(五)項,「內置電池型緊急電源供電照明時間應維持 1.5 小時以上(供緊急照明燈總數)後,其蓄電池電壓不得小於蓄電池額定電壓 87.5%」。題幹是把這一項的前半段照抄、留下後半段的百分比作答,該項所定之值即為 87.5%,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87.5%:與第(五)項所定之下限逐字相符,是放電 1.5 小時後蓄電池仍須保有的電壓比率,為正解。

  2. (B)

    90%:本項的兩個數字是「1.5 小時」與「87.5%」。與 90% 形近的是同基準壹、三第(十四)項所稱之過充電「係指額定電壓之 120%」,那是充電側的界限,與放電後的電壓下限分屬兩件事。

  3. (C)

    92.5%:同屬把 87.5% 往額定電壓方向誤記。同基準伍、主要試驗設備所附之個別試驗紀錄表把這一格寫成「電池供電效能(照明維持1.5小時後之電壓)」,填入之實測值即以 87.5% 判定合格與否。

  4. (D)

    95%:同基準壹、六、充電試驗所定為「蓄電池電壓降達額定電壓 20%以內時,應能自動充電」,講的是自動充電的起動時機,不是放電後的門檻。

記憶點

緊急照明燈內置電池:放電 1.5 小時後,電壓不得低於額定電壓的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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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壹、二、用語定義先把緊急照明燈界定為裝設於避難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等路徑之照明燈具,內具備交直流自動切換裝置,平時以常用電源對蓄電池充電,停電後切換至蓄電池或緊急電源供電,並依構造形式與動作功能分為內置電池型(內藏緊急電源)與外置電源型(由燈具外的緊急電源供電)。本題的 87.5% 只約束內置電池型。同節另定義蓄電池裝置、外置裝置與檢查開關(能暫時切斷常用電源之自動復歸型開關)。

壹、三、構造、材質及性能是本基準數值最密集的一節,除第(五)項外,尚有:外殼使用金屬或耐燃材料,金屬製者須施予防銹處理;面板上應裝電源指示燈及檢查開關,不得有大燈開關;線路應有過充電及過放電之保護裝置;點燈 20 小時產生之溫升不得造成燈具各部變色劣化;電源變壓器一次側之兩根引接線導體截面積每根不得小於 0.75mm²;二次側電壓應在 50V 以下;燈具連續點燈 100 小時後不得故障。第(十四)項另要求內藏電池須有自動充電裝置及自動過充電防止裝置,並裝置過放電防止裝置,過充電並定義為額定電壓之 120%。

與放電判定成對記憶的是壹、六、充電試驗的「蓄電池電壓降達額定電壓 20%以內時,應能自動充電」:一個管放電後的下限(87.5%),一個管充電的起動點,數字都與額定電壓掛鉤但意義不同。壹、十二、標示則要求於燈具明顯位置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產品名稱及型號、額定電壓、額定電流、額定頻率及充電時間、光源與電池規格、維持照明時間、製造廠商、製造年月及型式認可號碼。

設置面的規定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5 條定燈具構造,白熾燈為雙重繞燈絲燈泡、日光燈為瞬時起動型、水銀燈為高壓瞬時點燈型;第 176 條規定除內置蓄電池式外,照明器具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第 177 條規定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能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第 178 條規定地面水平面照度在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應在十勒克司以上、其他場所二勒克司以上。認可基準的 1.5 小時是產品端門檻,設置標準的三十分鐘是系統端容量,兩者常被放在同一題裡混用。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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