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方向指示燈之安裝位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應設於出入口上方或緊鄰出入口之有效引導避難處
- B應裝設於走廊、樓梯及通道,且應優先設於轉彎處
- C應設於地板面,且每 5 公尺設置一個
- D應設於牆面且距天花板 60 公分以下
正解 B — 應裝設於走廊、樓梯及通道,且應優先設於轉彎處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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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3 條第二項所定避難方向指示燈之裝設場所與配置順序,並須與同條第一項出口標示燈之設置位置區辨。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3 條第二項,避難方向指示燈應裝設於設置場所之走廊、樓梯及通道,並符合三款規定,其第一款即優先設於轉彎處,第二款為設於出口標示燈之有效範圍內,第三款則把走廊或通道各部分包含在有效範圍內之必要地點,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設於出入口上方或緊鄰出入口之有效引導避難處,是同條第一項對出口標示燈所定之設置位置,並非避難方向指示燈之裝設規定。
- (B)
同條第二項第一款逐字明定優先設於轉彎處,走廊、樓梯及通道則為其裝設場所,本選項敘述正確。
- (C)
同條第二項係以有效範圍涵蓋走廊或通道各部分作為配置方法,未採每五公尺一個之固定間隔;第 146-4 條第三款則僅就設於地板面之指示燈要求具不因荷重而破壞之強度。
- (D)
距天花板六十公分並非本條所定之數值;避難指標依第 153 條第一款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為距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兩者體例不同。
記憶點
出口標示燈守出入口上方,避難方向指示燈守走廊、樓梯及通道,且第一順位是轉彎處。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標示設備依《設置標準》第 10 條列為避難逃生設備之一,包含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觀眾席引導燈與避難指標四種。第 146-3 條把設置位置分成兩層:第一項是出口標示燈,設於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與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前二款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此外還有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通往前二款出入口之出入口,以及通往前二款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上所設跨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第二項才是避難方向指示燈,裝設場所為走廊、樓梯及通道,並依三款順序配置:先顧轉彎處,再顧出口標示燈之有效範圍,最後把走廊或通道其餘各部分納入有效範圍。
這個先轉彎、再銜接、後補滿的順序正是本題考點。與之配套的是燈具等級,第 146-1 條依標示面縱向尺度與光度分為 A、B、C 三級,出口標示燈 A 級為縱向尺度零點四公尺以上、光度五十燭光以上,避難方向指示燈 A 級為零點四公尺以上、六十燭光以上。第 146-2 條再把等級換算成有效範圍,一是查表,出口標示燈 A 級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六十公尺、顯示者四十公尺,避難方向指示燈 A 級二十公尺、B 級十五公尺、C 級十公尺;
二是依計算值 D=kh,k 值於出口標示燈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為一百五十、顯示者為一百,避難方向指示燈為五十,另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者,該有效範圍為十公尺。易混淆的是避難指標,它依第 153 條設置,設於走廊或通道時,自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在七點五公尺以下,且同樣優先設於轉彎處,但它不是燈具,構造依第 154 條另定。緊急電源方面,第 155 條要求使用蓄電池設備並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大規模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則為六十分鐘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