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 1.25 分

一居室設置於地上層,該樓層亦非為無開口樓層,自內部任一點易於識別主要出入口,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多少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1. A避難層為 30 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 20 公尺以下
  2. B避難層為 40 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 30 公尺以下
  3. C避難層為 30 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 40 公尺以下
  4. D避難層為 50 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 30 公尺以下

正解 B — 避難層為 40 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 30 公尺以下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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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避難方向指示燈之免設要件,關鍵在避難層與非避難層兩組不同的步行距離門檻。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 條之 4,居室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避難層且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識別其主要出入口,該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四十公尺以下;設於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且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識別其主要出入口,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題幹已明示該居室設於地上層、非無開口樓層、且自內部任一點易於識別主要出入口,所欠缺者僅為距離值,即避難層四十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樓層三十公尺以下,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避難層 30、其他層 20 公尺:兩個數值都比法定值各少十公尺,屬整體下修的誤導組合。

  2. (B)

    避難層 40、其他層 30 公尺:與第 146 條之 4 完全相符,為正解。

  3. (C)

    避難層 30、其他層 40 公尺:數值大小顛倒;避難層可直接步出戶外、風險較低,門檻本應寬於其他樓層,此選項邏輯與立法本旨相反。

  4. (D)

    避難層 50、其他層 30 公尺:非避難層之三十公尺雖與條文相符,但避難層放寬到五十公尺並無任何條文依據,屬半對半錯的高誘答選項。

記憶點

避難層四十、其他層三十——離出口越近越安全,貼地那層可以多走十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標示設備包含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與避難指標三者,設置依據集中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 條至第 156 條。第 146 條之 4 規範的是避難方向指示燈的免設,其立法理由建立在「可視性替代指示」的概念上:避難方向指示燈的功能是在濃煙或停電時把人導向出口,若居室內任一點都能直接目視辨識主要出入口,且距離短到可在有效避難時間內走完,額外的方向指示便無實益,反而增加不必要的設置成本。避難層之所以放寬到四十公尺,是因為出了主要出入口即為地面層可直接步出戶外,避難路徑於出口處即告終結;其他樓層出了居室仍須尋找並進入直通樓梯,剩餘避難行程更長,故門檻收緊為三十公尺。

需與相鄰條文區分的是:第 146 條之 3 處理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的設置場所與有效範圍,第 146 條之 5 規範應設避難指標之場所與免設,第 146 條之 7 則規範有效滅光時間與緊急電源容量。考題常把「免設出口標示燈」與「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的要件互換誤導,記憶時須抓住:出口標示燈的免設條件更嚴,因為它標示的是出口本身;方向指示燈的免設條件較寬,因為它只是輔助導引。

數值對照可整理成一組:標示設備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但在總樓地板面積達五萬平方公尺以上、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等大型或避難困難場所,需能有效動作六十分鐘以上,且超過二十分鐘部分得採自用發電設備供應。另外,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標示面縱向尺度與有效範圍成正比,A 級、B 級、C 級各有不同的有效範圍公尺數,屬同章高頻考點。

易混淆概念上,「避難層」指具有直通戶外出入口之樓層,未必只有一樓;建築物依基地高低差可能有兩個避難層,這是解本題時另一個可被延伸命題的要點。至於題幹提到的「非無開口樓層」,是因為無開口樓層的煙熱蓄積與辨識條件惡劣,本條免設規定對其不適用,屬要件之一而非距離判斷因素。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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