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 1.25 分

一居室設置於地上層,該樓層亦非為無開口樓層,自內部任一點易於識別主要出入口,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多少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1. A避難層為 30 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 20 公尺以下
  2. B避難層為 40 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 30 公尺以下
  3. C避難層為 30 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 40 公尺以下
  4. D避難層為 50 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 30 公尺以下

正解 B — 避難層為 40 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 30 公尺以下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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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 條免設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或避難指標的步行距離門檻,並且分避難層與避難層以外兩個層別。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 條第一項第一款,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與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離符合各目規定者得免設,但位於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者不適用;其中第二目定「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四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題幹之居室設於地上層且非無開口樓層,適用該目,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避難層三十公尺、避難層以外二十公尺:三十公尺是同款第三目免設避難指標之距離,二十公尺是第一目避難層免設出口標示燈之距離,兩者均非避難方向指示燈之門檻。

  2. (B)

    正確,即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之四十公尺與三十公尺。

  3. (C)

    避難層三十公尺、避難層以外四十公尺:層別與數值相反,避難層之門檻為四十公尺。

  4. (D)

    避難層五十公尺、避難層以外三十公尺:五十公尺不在第 146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之二十、十、四十、三十、三十公尺之中。

記憶點

第 146 條第一款三目背成三組:出口標示燈二十/十、避難方向指示燈四十/三十、避難指標三十(不分層別)。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 條是標示設備「免設」的總則條,共四款。第一款是步行距離型,前提有二: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步行距離符合各目規定;但位於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者不適用之——本題題幹特別寫「設置於地上層,該樓層亦非為無開口樓層」,就是在確認這個但書不生作用。第二款是樓地板面積型,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該居室出入口,且依用途別其樓地板面積符合表列規定者得免設,表列分三欄: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為一百平方公尺以下,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十目為二百平方公尺以下,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九目、第十一目、第十二目、第三款、第四款為四百平方公尺以下;

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居室亦得免設。第三款是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設有探測器連動自動關閉裝置之防火門,並設有避難指標及緊急照明設備確保該指標明顯易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第四款是樓梯或坡道設有緊急照明設備及供確認避難方向之樓層標示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同條第二項並界定「主要出入口」:在避難層指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指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易混淆對照:第 146 條的步行距離管的是「免不免設」,而第 146-2 條的步行距離管的是燈具的「有效範圍」,兩者數字相近但用途不同。第 146-2 條第一款表列:出口標示燈 A 級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六十公尺、顯示者四十公尺,B 級分別為三十與二十公尺,C 級十五公尺;避難方向指示燈 A 級二十、B 級十五、C 級十公尺;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者,該有效範圍為十公尺。第二款則得依計算值 D=kh,其中 h 為標示面之縱向尺度,k 值為出口標示燈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一百五十、顯示者一百,避難方向指示燈五十。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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