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緊急照明燈的緊急電源及配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使用蓄電池設備時,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 45 分鐘以上
- B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別為 10 分鐘及 30 分鐘以上
- C緊急照明燈內置蓄電池者,其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 D緊急照明燈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緊急電源供電系統之配線應施予耐熱保護
正解 B — 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別為 10 分鐘及 30 分鐘以上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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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7 條緊急照明設備之緊急電源容量,以及第 176 條的配線規定。
正解理由
第 177 條第二項明定「前項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但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B) 所述十分鐘及三十分鐘與該但書逐字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第 177 條第二項本文所定為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不是四十五分鐘。
- (B)
即第 177 條第二項但書之併設方式規定,蓄電池設備十分鐘、緊急發電機三十分鐘,為本題應選者。
- (C)
第 176 條開頭即明定「緊急照明設備除內置蓄電池式外,其配線依下列規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是同條第一款對照明器具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者的要求,內置蓄電池式的燈具並不適用該條配線規定。
- (D)
第 176 條第二款規定緊急照明燈之電源回路配線應依第 235 條施予耐燃保護,但天花板及其底材使用不燃材料時得施予耐熱保護;得改施耐熱保護的條件是不燃材料,不是採併設方式。
記憶點
緊急照明「單獨蓄電池三十分鐘、併設則十分鐘加三十分鐘」;配線原則耐燃,天花板及其底材為不燃材料時得耐熱,內置蓄電池式不受第 176 條配線規定拘束。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緊急照明設備的緊急電源與配線各有專條。第 177 條第一項規定緊急照明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第二項規定該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但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十分鐘是蓄電池必須獨力撐住的時間,三十分鐘是整體供電必須維持的時間,兩個數字缺一不可。《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第十四章緊急照明設備的外觀試驗,對緊急電源種類的判定要領同樣寫「應為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設置端與查驗端一致。
配線在第 176 條,開頭的「除內置蓄電池式外」是本題選項 (C) 的關鍵:內置蓄電池式的燈具自帶電源,不倚賴分路配線供電,因此整條配線規定不適用於它。該條第一款要求照明器具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第二款要求電源回路之配線依第 235 條施予耐燃保護,但天花板及其底材使用不燃材料時得施予耐熱保護。第 235 條的耐燃保護工法為電線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混凝土保護厚度二十毫米以上(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管道間得免埋設),或使用 MI 電纜、耐燃電纜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耐熱保護則為電線於金屬導線管槽內裝置,或使用 MI 電纜、耐燃電纜或耐熱電線電纜直接敷設。第 236 條本文則明定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依下表之區分,施予耐燃保護或耐熱保護」。
緊急電源容量宜整組並列記憶:第 128 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為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第 145 條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為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能監視十分鐘以上,第 155 條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為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第 177 條緊急照明設備為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第 95 條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為有效動作一小時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