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緩降機性能時,有關常溫下降試驗之判定中,緩降機最大下降速度應在多少以內?
- A100 公分/秒
- B150 公分/秒
- C175 公分/秒
- D200 公分/秒
正解 B — 150 公分/秒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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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緩降機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性能檢查中,常溫下降試驗之下降速度合格判定值。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避難器具章之緩降機性能檢查,常溫下降試驗係以最大使用載重進行下降,判定基準為下降速度應在每秒十六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下限十六公分是避免速度過慢導致避難時間拉長,上限一百五十公分則是確保使用者著地時衝擊在人體可承受範圍內。題目問的是「最大下降速度應在多少以內」,即取上限值一百五十公分/秒,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100 公分/秒:此值落在合格區間之內,但並非判定基準所定的上限;以它作為判定標準會把速度介於一百至一百五十公分/秒之合格器具誤判為不合格,屬過度嚴格的自訂值。
- (B)
150 公分/秒:與常溫下降試驗之速度上限完全相符,為正解。
- (C)
175 公分/秒:基準並無此判定值;此數值常被誤認為調速器容許誤差後的放寬值,但檢修基準對下降速度並未給予額外寬容範圍。
- (D)
200 公分/秒:明顯超過上限,若真以每秒兩公尺著地,衝擊相當於自約二十公分高度躍下再加上失衡風險,已具傷害之虞,不可能作為合格標準。
記憶點
緩降機速度區間記「十六到一百五」——太慢逃不掉、太快摔得慘,常溫下降試驗上限一百五十公分/秒。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緩降機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7 條所列的避難器具之一,構造上由調速器、調速器連結部、繩索、緊結金屬配件與著用具組成,靠繩索通過調速器時的摩擦或離心制動把位能轉成熱能,使人員以近乎等速下降。速度區間十六至一百五十公分/秒的由來即在此:人體自由落體加速度為 9.8 m/s²,若無調速,兩層樓高度落地速度已逾每秒六公尺;把終端速度壓在一點五公尺/秒以內,相當於自約十一公分高度自然跳下的著地衝擊,一般成人可安全承受。下限十六公分/秒則反映避難效率考量——十層樓約三十公尺,以下限速度計算仍需近三分鐘,過慢的器具在實際火場等於失去意義。
檢修基準對緩降機分外觀檢查、性能檢查兩層。外觀檢查看支固器具有無變形腐蝕、繩索有無斷股、著用具縫合處有無破損、設置空間有無被占用;性能檢查則是常溫下降試驗與(必要時)最大使用載重、最大使用者數之確認,並須確認調速器無異音、繩索無扭結。此處要與「認可基準」區分:認可基準規範的是產品出廠性能,檢修基準規範的是在場設備定期查驗,兩者數值多半一致,但適用時機不同,題目若寫「依認可基準」或「依檢修基準」都指向同一組速度值。
易混淆數值可整理成表:緩降機下降速度十六至一百五十公分/秒;避難器具支固器具之最大使用載重不得小於一點三倍法定荷重;緩降機設置開口部須有高八十公分以上、寬五十公分以上,或高一百公分以上、寬四十五公分以上;操作面積為零點五平方公尺以上(不含避難器具所占面積),且邊長六十公分以上。
相關考點連結上,同章節還會考避難器具的減設與免設(架空走廊、直通樓梯、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等要件)、以及各類避難器具適用樓層對照——緩降機適用二樓以上十樓以下,救助袋、避難橋、滑臺之適用範圍不同,常與本題併為綜合題型出現。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