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裝置於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之建築物室內時,檢知器設置位置應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多少以內?
- A1 公尺
- B1.5 公尺
- C5 公尺
- D8 公尺
正解 D — 8 公尺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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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瓦斯漏氣檢知器的設置位置,《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1 條依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分成兩套規定,比重未滿一與比重大於一各有其水平距離與裝設高度。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1 條第一款第一目,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檢知器「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同目但書另定樓板有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設於近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同款第三目並要求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題幹已載明比重未滿一,適用八公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一公尺與第 141 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定之八公尺不符;該條就水平距離所定者,為第一款第一目之八公尺與第二款第一目之四公尺。
- (B)
一點五公尺是同款第二目所定「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時,設在……吸氣口一點五公尺範圍內」之距離,規範對象是吸氣口。
- (C)
五公尺與該目所定之八公尺不符;四公尺才是同條第二款第一目比重大於一時之水平距離。
- (D)
正確,比重未滿一者,水平距離在八公尺以內。
記憶點
比重未滿一:水平八公尺、檢知器下端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內;比重大於一:水平四公尺、檢知器上端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內。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8 條至第 145 條為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專節。第 140 條規定本設備依第 112 條之規定劃定警報分區,並將「瓦斯」界定為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燃料,這一條是讀懂第 141 條兩套規定的前提:天然氣之主成分甲烷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漏氣後往上浮升而聚集於天花板附近;液化石油氣之主成分丙烷、丁烷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漏氣後沉降而積存於樓地板附近。第 141 條因而把檢知器之水平距離與裝設高度分成兩組:比重未滿一者,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檢知器下端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比重大於一者,水平距離四公尺以內、檢知器上端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
水平距離的起算點同樣是本條考點:第三款規定,瓦斯燃燒器具為燃燒器中心點,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為面向室內牆壁處之瓦斯配管中心處。本條出現兩次三十公分(一為下端、一為上端)與一次一點五公尺(吸氣口範圍),數字相近而歸屬不同,作答時要先確認題幹問的是哪一款、哪一目。
延伸考點:第 142 條瓦斯漏氣受信總機,裝置於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須在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主音響裝置之音色及音壓應有別於其他警報音響;第 143 條警報裝置,瓦斯漏氣表示燈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其亮度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音壓在距一公尺處應有七十分貝以上;
第 145 條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能使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監視十分鐘以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並列出檢知器不得設置之場所:在出入口附近外氣流通之場所、距出風口一點五公尺內之場所、瓦斯燃燒器具之廢氣容易接觸之場所,以及明顯無法確保檢知器性能之場所。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