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種場所如設置高感度密閉式撒水頭自動撒水設備,得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A高層建築物
- B地下建築物
- C戲院
- D乙類場所
正解 D — 乙類場所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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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設有高感度密閉式撒水頭之自動撒水設備即得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但書,以及該但書明文除外的場所。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 條第二項,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除供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或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之場所外,如已依本標準設置自動撒水、水霧或泡沫滅火設備(限使用標示攝氏溫度七十五度以下,動作時間六十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四個選項中,只有乙類場所未被該項列為除外對象,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高層建築物:該項明文將高層建築物列為除外對象,縱使設有高感度密閉式撒水頭仍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B)
地下建築物:同項亦明文列為除外對象,且依第 12 條第五款第三目,地下建築物自成一目。
- (C)
戲院:戲院屬第 12 條第一款第一目之甲類場所,而該項將甲類場所列為除外對象。
- (D)
乙類場所:乙類場所規定於第 12 條第二款,未被第 19 條第二項列為除外對象,故在該項所定密閉型撒水頭的有效範圍內得免設,正確。
記憶點
高感度撒水頭換免設火警自動警報,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與應設偵煙式探測器之場所都換不到。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9 條第一項先列出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七款場所:五層以下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供同條第二款(第十二目除外)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六層以上十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五目及第五款(限其中供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五目使用者)使用之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條第一款其他各目及其他各款所列場所使用者則為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以及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機構場所使用者。第二項才是本題所考的免設規定。
第二項的要件要合起來看:場所不屬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也不是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之場所;已依本標準設置自動撒水、水霧或泡沫滅火設備;撒水頭限使用標示攝氏溫度七十五度以下、動作時間六十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也就是題幹所稱的高感度密閉式撒水頭。符合後,免設的範圍也只及於該滅火設備的有效範圍內。
依第 12 條,甲類場所有七目,含 KTV、MTV、商場、餐飲、醫療與照顧機構等;乙類場所有十二目,含車站、金融機構、學校教室、圖書館、辦公室、集合住宅、體育館、倉庫與傢俱展示販售場、幼兒園;丙類場所為電信機器室、汽車修護廠、室內停車場;丁類場所分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戊類場所則為複合用途建築物與地下建築物。
類似的免設結構在他條也有:第 15 條第二項規定,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含補助撒水栓)、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或室外消防栓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體例與本題相同。
記憶口訣:撒水換警報,甲類、地下、高層、偵煙換不到。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