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 1.25 分

消防搶救上所需之連結送水管,應為專用,其立管管徑在一百公厘以上;但考量耐壓、經濟等因素,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其法規判斷的標準為下列何者?

  1. A10 層以下之建築物
  2. B25 層以下之建築物
  3. C建築物高度在 50 公尺以下時
  4. D建築物高度在 70 公尺以下時

正解 C — 建築物高度在 50 公尺以下時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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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連結送水管配管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的門檻,是以建築物高度而非樓層數判斷。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1 條第一款,連結送水管之配管「應為專用,其立管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支管管徑在六十五毫米以上」。條文所用的判斷標準逐字寫的是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十層以下之建築物:第 181 條第一款但書寫的是高度,不是樓層數;同為十層的建築物,其樓高差異可使總高度落在五十公尺兩側,無法作為共用立管之依據。

  2. (B)

    二十五層以下之建築物:同樣以樓層數表述,與第 181 條第一款但書所定的高度門檻不符;二十五層之建築物高度通常已明顯超過五十公尺。

  3. (C)

    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時:與第 181 條第一款但書逐字相符,此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惟立管管徑仍須一百毫米以上、支管管徑六十五毫米以上。

  4. (D)

    建築物高度在七十公尺以下時:高度數值與條文不符;另依第 183 條,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者,連結送水管應採用濕式並設中繼幫浦,七十公尺已落在該條適用範圍內。

記憶點

共用立管的門檻是建築物高度五十公尺以下,管徑仍是立管一百毫米、支管六十五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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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送水管是供消防人員到達現場後接管搶救用的設備,因此第 181 條把配管的第一要求寫成「應為專用」,避免搶救時被其他設備分流。專用立管的管徑定在一百毫米以上,是為了在高樓層仍能維持足夠出水量;但書則考量耐壓與經濟因素,允許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時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此時管徑仍不得低於一百毫米,支管另定六十五毫米以上。換句話說,但書鬆綁的是「專用」這個要件,不是管徑。

同條其餘各款也常入題:配管應符合 CNS 六四四五、四六二六規定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送水設計壓力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應使用符合 CNS 四六二六管號 Sch40 以上之配管;同一建築物內裝置二支以上立管時,立管間以橫管連通;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並須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且持續三十分鐘,設有中繼幫浦時,幫浦二次側配管應能承受幫浦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

高度門檻在本設備出現兩次,宜並列記住。第 181 條第一款但書的五十公尺,決定的是能不能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第 183 條的六十公尺,決定的是連結送水管應否採用濕式並設置中繼幫浦。第 183 條同時定中繼幫浦全揚程為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加配管摩擦損失水頭加落差再加放水壓力六十公尺,出水量在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以上,屋頂水箱有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容量、中繼水箱有二點五立方公尺以上,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應增設幫浦串聯運轉。

與配管相鄰的第 180 條則管出水口與送水口:出水口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升降機間等處,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出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此處也有一個五十公尺,但量的是水平距離,與立管共用的高度門檻不是同一件事。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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