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於舞臺之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每一放水區域可以設置兩個一齊開放閥
- B感知撒水頭設在裝置面距樓地板面高度 6 公尺以下,且能有效探測火災處
- C每一舞臺之放水區域設置 4 個以下
- D手動啟動開關,其高度距樓地板面在 0.8 公尺以上 1.6 公尺以下
正解 C — 每一舞臺之放水區域設置 4 個以下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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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舞臺所設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的啟動裝置、一齊開放閥與放水區域規定,分散在三個條文。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4 條第一款,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放水區域「每一舞臺之放水區域在四個以下」;同條第二款並規定放水區域在二個以上時,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鄰接之放水區域相互重疊,使有效滅火。選項 (C) 與第一款逐字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依第 53 條第一款,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一齊開放閥「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本選項寫成可設置兩個,與該款不符。
- (B)
依第 52 條第一款第三目,感知撒水頭應「設在裝置面距樓地板面高度五公尺以下,且能有效探測火災處」,本選項寫成六公尺以下。
- (C)
與第 54 條第一款逐字相符,每一舞臺之放水區域在四個以下,這是放水區域數量的上限規定。
- (D)
依第 52 條第二款第一目,手動啟動開關「其高度距樓地板面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本選項上限寫成一點六公尺。
記憶點
舞臺開放式:放水區域四個以下、一齊開放閥一區一個、感知撒水頭五公尺以下。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舞臺為何採開放式】第 43 條本文允許自動撒水設備就五款擇一設置,但但書明定: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之舞臺,應設開放式。這與第 46 條第一款把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的撒水頭水平距離收緊到一點七公尺以下,同屬舞臺的專屬規範。
【第 52 條啟動裝置全覽】第 52 條本文先設一個免設條件:受信總機設在平時有人處,且火災時能立即操作啟動裝置者,得免設自動啟動裝置。第一款自動啟動裝置有三目:感知撒水頭或探測器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感知撒水頭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九度以下者,且每二十平方公尺設置一個,探測器使用定溫式一種或二種,並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設置,每一放水區域至少一個;感知撒水頭設在裝置面距樓地板面高度五公尺以下,且能有效探測火災處。第二款手動啟動裝置有二目: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手動啟動開關,其高度距樓地板面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標明手動啟動開關字樣;手動啟動開關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第 53 條一齊開放閥】三款規定為: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一齊開放閥二次側配管裝設試驗用裝置,在該放水區域不放水情形下能測試一齊開放閥之動作;一齊開放閥所承受之壓力在其最高使用壓力以下。第一款的「一區一個」與第 54 條的「一舞臺四區以下」合起來,即一座舞臺最多四個放水區域、四個一齊開放閥。
【零點八至一點五公尺這個高度】手動啟動開關的高度區間與第 51 條第四款制水閥相同:制水閥高度距離樓地板面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零點八公尺以上。而第 34 條第二項第一款的室內消防栓開關高度則為零點三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下限不同。
【編別分流】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第 211 條第一項規定,啟動裝置、一齊開放閥等之設置準用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同項第三款另定開放式撒水設備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但防護對象樓地板面積未滿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時以實際樓地板面積計算。與第 54 條第二款所定之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列,兩者適用場所不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