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排煙口之設置高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應設於地面起 2/3 高度處
- B應設於天花板高度 1/2 以下之範圍內
- C應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 80 公分範圍內
- D設有防煙垂壁時,排煙口應超出防煙垂壁下垂高度
正解 C — 應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 80 公分範圍內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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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一般場所排煙口之設置高度與位置。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 條第一項第三款,防煙區劃範圍內任一位置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除直接面向戶外者外,應與排煙風管連接,本選項所述即此規定,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自地面起三分之二高度並非第 188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位置,該款以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為準。
- (B)
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在第 189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是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進風口的位置(同目排煙口另定為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且僅適用該排煙室;本題所問一般場所排煙口依第 188 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兩者各有其基準。
- (C)
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與第 188 條第一項第三款逐字相符,本選項敘述正確。
- (D)
同款後段規定排煙口設在天花板下方而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八十公分時,排煙口應設在該防煙壁之下垂高度內,與應超出防煙垂壁下垂高度之敘述相反。
記憶點
一般場所排煙口記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防煙壁下垂未達八十公分時,排煙口要縮進該下垂高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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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8 條是一般場所排煙設備的設置總則,應設場所則規定於第 28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該條十一款可以拆成三組來記。第一組是區劃: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煙壁區劃,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每三百平方公尺區劃;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等場所觀眾席及工廠等類似建築物,其天花板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且天花板與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受五百平方公尺區劃之限制。
防煙壁指以不燃材料建造、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之垂壁或具同等以上阻止煙流動構造者,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則應自天花板下垂八十公分以上。第二組是排煙口本身:防煙區劃內任一位置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除直接面向戶外外應與排煙風管連接;排煙口設在天花板下方而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八十公分時,排煙口應設在該防煙壁之下垂高度內。
開關方面,排煙口設手動開關裝置及探測器連動自動開關裝置,平時保持關閉狀態,手動操作部分設於距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牆面,裝置於天花板時設操作垂鍊或垂桿在距樓地板一百八十公分之位置。第三組是量:排煙口開口面積在防煙區劃面積百分之二以上並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無法自然排至戶外時應設排煙機;排煙機排煙量在每分鐘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一防煙區劃時該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一立方公尺以上,二區以上時以最大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立方公尺以上,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總排煙量應在每分鐘六百立方公尺以上;
並連接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應供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另走第 189 條,第 190 條則列出得免設排煙設備之處所。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