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監控對象?
- A緊急發電機
- B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 C常閉式防火門之開關狀態
- D室內消防栓之消防幫浦
正解 C — 常閉式防火門之開關狀態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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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2-1 條所列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應監控或操作之消防安全設備。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2-1 條第一項,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應設置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並監控或操作九款設備,該項第六款所列者為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常閉式防火門之開關狀態未列於該項各款之中,本題問的是非監控對象,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緊急發電機為同項第五款所列之監控或操作對象,屬於火災時供電來源的監視項目。
- (B)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為同項第二款所列之監控或操作對象,與第一款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並列。
- (C)
同項第六款所列者為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即平時開啟、須連動關閉之防火門所配置之探測器,常閉式防火門之開關狀態未列於該項各款。
- (D)
室內消防栓之消防幫浦即同項第七款所稱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水霧等滅火設備之加壓送水裝置。
記憶點
綜合操作裝置盯的是常開式防火門的偵煙型探測器,不是常閉式防火門的開關狀態。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是把整棟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設備集中到一處監控與操作的設備。應設場所在第 30-1 條,計有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設置方法則在第 192-1 條。條文先定處所,應設置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這與第 145-1 條第二款要求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設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是同一個立法形狀,人必須在現場才有意義。
接著逐款列出監控或操作對象共九款,依序為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緊急廣播設備之擴大機及操作裝置、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及與其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緊急發電機、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室內消防栓與自動撒水及泡沫及水霧等滅火設備之加壓送水裝置、乾粉與惰性氣體及鹵化烴等滅火設備,以及排煙設備。第六款要特別留意,條文寫的是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也就是平時開啟、須靠探測器動作連動關閉的那一種防火門所配置的探測器;
常閉式防火門平時即為關閉狀態,不以探測器連動為前提。緊急電源部分,同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第 38 條規定,且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二小時以上。檢修上,《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就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本體訂有外觀檢查、性能檢查與綜合檢查等項目。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