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1.25 分

有關一般場所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應使用發電機,容量 30 分鐘以上
  2. B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 20 分鐘以上
  3. C應使用蓄電池,容量需達 60 分鐘且與火警分區共用
  4. D避難層以外之樓層可免設緊急電源

正解 B — 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 20 分鐘以上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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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5 條所定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電源之種類與容量。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5 條第一項本文,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同項但書則就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高層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等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要求容量在六十分鐘以上。一般場所適用本文,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同條所定緊急電源為蓄電池設備,緊急發電機僅在六十分鐘之但書情形得與蓄電池設備併設;三十分鐘則是第 177 條緊急照明設備之容量。

  2. (B)

    蓄電池設備、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與第 155 條第一項本文逐字相符,本選項敘述正確。

  3. (C)

    六十分鐘僅適用於同條但書所列三種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與火警分區共用亦非本條所定,第 156 條另定其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4. (D)

    第 155 條係按場所規模與是否位於主要避難路徑決定容量,未按樓層免除緊急電源;第 146 條所定得免設者是燈具本身,與緊急電源之容量規定分屬兩事。

記憶點

標示燈緊急電源等於蓄電池設備二十分鐘,大規模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加碼到六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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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5 條把緊急電源的容量分成兩檔。原則檔是蓄電池設備、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加強檔是六十分鐘以上,適用對象有三,即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者、高層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者、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而且只針對這些場所的主要避難路徑。何謂主要避難路徑,同條第二項自己下了定義:通往戶外之出入口、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以及通往前者之走廊或通道與直通樓梯。

加強檔另有一項彈性,得採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因為六十分鐘全靠蓄電池會使電池組體積過大。與之並列對照的是第 177 條緊急照明設備,緊急電源同樣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為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時,分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兩個數字最常互換命題,記法是標示燈二十分鐘、緊急照明三十分鐘。配線部分,第 156 條規定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配線除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蓄電池設備集中設置時應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電源回路不得設開關,但以三線式配線使經常充電或燈具內置蓄電池設備者,不在此限。至於免設,那是第 146 條的範疇,例如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其步行距離在避難層二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在避難層四十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在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指標。這三組數值都分避難層與避難層以外兩個層別,作答時要連層別一起記。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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