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X 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Y 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則 X 與 Y 各為多少?
- AX=6;Y=10
- BX=6;Y=8
- CX=4;Y=8
- DX=4;Y=6
正解 A — X=6;Y=10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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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之天花板高度門檻,是以場所有無儲存大量可燃物分成兩級。
正解理由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六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故 X 為六公尺、Y 為十公尺,故選 A。同條第一項前五款是依場所性質與撒水頭感度定水平距離,第六款則改以天花板高度為要件;放水型撒水頭之放水量另定於第五十條第二項,應達防護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儲存可燃物場所則為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十公升以上。
逐項排除
- (A)
X=6、Y=10 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列之兩個門檻逐字相符,為正確組合。
- (B)
X=6 與儲存大量可燃物場所之門檻相符,但其他場所係以超過十公尺起算,寫成八公尺與該款不合。
- (C)
X=4、Y=8 兩個數值都不是該款所定之門檻,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並非以四公尺起算。
- (D)
Y=6 是儲存大量可燃物場所的門檻,被誤放到其他場所欄位,X=4 同樣與該款不符。
記憶點
儲存大量可燃物超過六公尺、其他場所超過十公尺,就換成放水型撒水頭。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六條把撒水頭配置切成兩個層次。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依場所性質與撒水頭種類定水平距離: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為一點七公尺以下;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場為二點一公尺以下;其餘場所再依感度分流,一般反應型(第二種感度)二點一公尺以下、防火構造建築物得增為二點三公尺以下,快速反應型(第一種感度)二點三公尺以下、防火構造建築物得增為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有效撒水半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其水平距離得超過二點六公尺。第六款則換一個判準:不看水平距離,而看天花板高度,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超過六公尺、其他場所超過十公尺,即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放水型撒水頭在同一部標準裡另有三處配套規定,值得一併記。一是第五十條第二項的放水量,應達防護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儲存可燃物場所為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十公升以上,與同條第一項一般撒水頭以每分鐘八十公升(設於高架倉庫者一百十四公升、小區劃型五十公升)計的體例不同。二是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的水源容量,使用放水型撒水頭時,採固定式者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採可動式者應在最大放水量撒水頭,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三是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消防幫浦出水量對放水型撒水頭係依中央消防機關認可者計算,不套用每分鐘九十公升的乘算。
易混淆之處在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地下建築物天花板與樓板間之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上時,天花板與樓板均應配置撒水頭,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但天花板以不燃性材料裝修者,其樓板得免設撒水頭。該款講的是夾層空間,與第六款的天花板高度門檻是兩件事。延伸考點常見兩種問法:給定場所性質與天花板高度問應否改採放水型,或給定放水型的防護面積問放水量與水源容量,兩種都要先確定該場所屬「儲存大量可燃物」或「其他場所」。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