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應設置第幾種滅火設備?
- A一
- B二
- C三
- D五
正解 D — 五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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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設置標準》第四編就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依滅火困難程度分級後,各級場所應設滅火設備「種別」的對應關係。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百零三條,「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其滅火效能值應在該場所建築物與其附屬設施及其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所核算之最低滅火效能值以上」,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一:第 197 條第一款所稱第一種滅火設備指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第 203 條並未要求其他滅火困難場所設置,該條但書僅在已設第一種至第四種之一時,容許效能值減至五分之一以上。
- (B)
二:第二種滅火設備指自動撒水設備(第 197 條第二款);第 202 條與第 203 條對一般、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所定應設種別中均未列入第二種。
- (C)
三:第三種滅火設備指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第 197 條第三款),同樣不是第 203 條所定其他滅火困難場所之應設設備。
- (D)
五:第五種滅火設備指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第 197 條第五款),與第 203 條所定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第 196 條界定其他滅火困難場所,第 203 條配第五種;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依第 202 條配第四種及第五種。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本題屬《設置標準》第四編的場所分級體系,適用對象限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9 條亦明定此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依《設置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分級由嚴到寬各有定義條文。第 195 條列舉一般滅火困難場所六款: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倍,或供噴漆塗裝、淬火、鍋爐或油壓裝置作業場所;室內儲存場所為一層建築物以外、儲存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五十倍,或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室外儲存場所為儲存塊狀硫磺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百平方公尺,或儲存管制量一百倍以上;室內外儲槽場所未達顯著滅火困難者;第二種販賣場所;室內加油站未達顯著滅火困難者。第 196 條則以「排除法」界定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指室外加油站、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或一般滅火困難場所者。
設備種別則由第 197 條定義:第一種為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第二種為自動撒水設備、第三種為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第四種為大型滅火器、第五種為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同條第二項另就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定防護設備為冷卻撒水設備與射水設備(固定式射水槍、移動式射水槍或室外消防栓)。
效能值的核算回到第 199 條與第 200 條;配置密度則見第 225 條,第五種滅火設備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下。第 203 條第二項另定地下儲槽場所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二具以上,是常被忽略的加項。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