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高度超過多少公尺時,其連結送水管應採用濕式?
- A40
- B60
- C80
- D100
正解 B — 60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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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連結送水管應採用濕式之建築物高度門檻。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首句明定「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者,連結送水管應採用濕式」,並接續要求其中繼幫浦全揚程在「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六十公尺」之計算值以上,出水量在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以上,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四十公尺低於該條所定之六十公尺,若以四十公尺起算,高度逾四十而未達六十公尺之建築物亦將被要求採濕式,與條文文義不符。
- (B)
六十公尺與第一百八十三條首句逐字相符,建築物高度超過此值者,連結送水管即應採濕式並依該條各款設置中繼幫浦,本選項正確。
- (C)
八十公尺高於條文所定之門檻,以八十公尺為界會使高度逾六十公尺而未達八十公尺之建築物免採濕式,與第一百八十三條不符。
- (D)
一百公尺同樣高於六十公尺;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七款所稱一百七十公尺,指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之數值,達該值時應增設幫浦使串聯運轉,並非高度門檻。
記憶點
連結送水管濕式門檻六十公尺,中繼幫浦全揚程計算式的固定加算值同為六十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設置標準》第二十六條先定應設連結送水管之場所: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築物,以及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第一百八十三條再就其中高度超過六十公尺者,加上濕式與中繼幫浦之要求。該條九款要點依序為:中繼幫浦全揚程 H=h1+h2+h3+60m;出水量在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以上;於送水口附近設手動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但設有能由防災中心遙控啟動且送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裝置者得免設;
中繼幫浦一次側設出水口、止水閥及壓力調整閥並附設旁通管,二次側設逆止閥、止水閥及送水口;屋頂水箱有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容量,中繼水箱有二點五立方公尺以上;進水側配管及出水側配管間設旁通管,並於旁通管設逆止閥;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增設幫浦使串聯運轉;設置中繼幫浦之機械室及送水口處設有能與防災中心通話之裝置;放水測試時以口徑二十一毫米瞄子在最頂層測試,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六公斤以上或 0.6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六百公升以上。
另一個與高度有關的條文是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配管應為專用,立管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支管管徑在六十五毫米以上。五十公尺與六十公尺分屬「立管可否共用」與「是否採濕式」兩件事,宜分開記。第一百八十四條定送水設計壓力:H=h1+h2+h3+60m,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為四公尺,立管水量在最上層與其直下層間為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其他樓層為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每一線瞄子支管之水量為每分鐘六百公升。出水口依第一百八十條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升降機間等處,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第一百八十二條並要求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各層應於距出水口五公尺範圍內設置水帶箱。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