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場所設置室外消防栓時,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多少公斤時,應採減壓設施?
- A6
- B7
- C8
- D9
正解 A — 6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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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一般場所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應採減壓措施之界線。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該項所準用者為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並於後段自定「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六公斤或 0.6Mpa 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六公斤即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所定之界線,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一旦超過此值即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本選項正確。
- (B)
七公斤是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對室內消防栓所定之值,該款規定室內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時應採減壓措施,適用設備與本題所問不同。
- (C)
八公斤高於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六公斤,以八公斤為界會使放水壓力逾六公斤而未達八公斤者免設減壓措施,與該項規定不符。
- (D)
九公斤同樣高於六公斤,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門檻既為六公斤,改以九公斤判斷將漏掉本應採減壓措施之情形。
記憶點
室外六、室內七:室外消防栓依第四十二條逾每平方公分六公斤即須減壓,室內消防栓則依第三十七條為七公斤。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四十條先定室外消防栓本體規格: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公尺以下;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或 0.25 MPa 以上,出水量在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以上;開關位置不得高於地面一點五公尺並不得低於地面零點六公尺,設於地面下者其水帶接頭位置不得低於地面零點三公尺。第四十一條定水源容量應在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第四十二條則是加壓送水裝置:重力水箱之必要落差 H=h1+h2+25m;壓力水箱之必要壓力 P=P1+P2+P3+2.5 kgf/cm2;消防幫浦之出水量一支消防栓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全揚程 H=h1+h2+h3+25m,並於第二項後段訂出每平方公分六公斤之減壓門檻。
把壓力數值放在一起看:出水壓力下限二點五公斤在第四十條第二款,減壓門檻六公斤在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室外消防栓設備之綜合檢查,其判定方法即以「放水壓力應在 2.5kgf/cm2 以上 6kgf/cm2 以下」表述,放水量應在 350l/min 以上,放水量依 Q=0.653D2√P 計算,其中 Q 為瞄子放水量、D 為瞄子口徑、P 為瞄子壓力。該基準之性能檢查對減壓措施亦以同一組上下限判定。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另有一套:第四編第二百十條第二款規定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或 0.7MPa 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同條第六款並定全部室外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全部室外消防栓數量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水源容量則規定於同條第七款,應在全部室外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設置個數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題幹既已標明「一般場所」,判斷依據即回到第三編的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不套用第四編之數值。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