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總樓地板面積 100 平方公尺之何種場所應設置滅火器? ①咖啡廳 ②幼兒園 ③陳列館 ④商場
- A①③
- B①②③
- C①②④
- D①②③④
正解 C — ①②④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設置標準》第 14 條應設置滅火器之場所,須分辨「不看面積一律應設」與「總樓地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才應設」兩類。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 條第一款,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應設置滅火器,不以樓地板面積為條件;同條第二款則為「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咖啡廳與商場依設置標準之場所分類屬甲類場所,幼兒園為第一款明文列舉,三者在總樓地板面積 100 平方公尺時即應設置;陳列館屬乙類場所,須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本題 100 平方公尺尚未達門檻。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①③ 漏列第一款明文列舉的②幼兒園與同屬甲類場所的④商場,又納入未達面積門檻的③陳列館。
- (B)
錯誤。①②③ 誤將乙類場所之陳列館列入,其總樓地板面積 100 平方公尺未達第二款所定之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 (C)
正確。①咖啡廳、②幼兒園、④商場均落在第 14 條第一款不受面積限制之範圍。
- (D)
錯誤。①②③④ 全選同樣多算了③陳列館,理由同 (B)。
記憶點
滅火器: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不看面積」;乙、丙、丁類場所要看 150 平方公尺這道門檻。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滅火器是《設置標準》第 7 條所稱滅火設備的第一項,第 8 條滅火設備種類第一款即為「滅火器、消防砂」。它的應設門檻在第 14 條,共五款:一、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三、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四、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五、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第三款至第五款是「不論場所分類」的補充條件——即使是丁類的小型辦公場所,只要有配電盤或廚房,同樣應設。本題只用到第一款與第二款的分界,但完整記住五款才不會在變形題上失分。
門檻設計的邏輯是「人多、逃生不易、用火用電密集就從嚴」。甲類場所涵蓋供公眾飲食、購物、娛樂之營業場所,人流大且對場所不熟;幼兒園使用者為避難能力最低的族群,因此與甲類場所並列,一律應設。乙類場所如陳列館、博物館屬人員停留但密度較低者,才以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作為分界。本題把 100 平方公尺這個數字放在題幹,就是要考生逐一判斷「這個場所受不受面積限制」,而不是背一個統一數字。
延伸兩點。其一,第 13 條規定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原則上適用變更前之標準,但「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不在此限,一律適用變更後之標準;滅火器排在這串名單的第一個,代表它屬於成本低、效益高、不容許沿用舊制的設備。
其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另有規定: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9 條,該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依《設置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而《設置標準》第 197 條再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滅火設備分為五種,滅火器屬「第五種滅火設備」(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大型滅火器則為第四種滅火設備,與一般場所的分類方式不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