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火災學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 1.25 分

依據我國公共危險物品之分類,下列有關可燃液體與易燃液體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閃火點 30℃之液體屬於可燃液體
  2. B閃火點 60℃之液體屬於可燃液體
  3. C閃火點 90℃之液體屬於易燃液體
  4. D閃火點 120℃之液體屬於易燃液體

正解 C — 閃火點 90℃之液體屬於易燃液體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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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附表一第四類,對「易燃液體」與「可燃液體」所定的閃火點分界。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附表一第四類,易燃液體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九十三度以下之液體;可燃液體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超過攝氏九十三度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之液體。分界點就在攝氏九十三度:九十三度以下者為易燃液體,超過九十三度而未滿二百五十度者為可燃液體。閃火點九十度並未超過九十三度,屬易燃液體,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閃火點三十度在九十三度以下,應屬易燃液體,本選項寫成可燃液體,錯誤。

  2. (B)

    閃火點六十度同樣在九十三度以下,應屬易燃液體,本選項寫成可燃液體,錯誤。

  3. (C)

    閃火點九十度在九十三度以下,屬易燃液體,敘述正確。

  4. (D)

    閃火點一百二十度已超過九十三度且未滿二百五十度,應屬可燃液體,本選項寫成易燃液體,錯誤。

記憶點

九十三度是易燃與可燃的分水嶺,二百五十度則是第四類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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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的分類是兩層結構,考試最愛把兩層混在一起出。第一層是易燃液體與可燃液體的總稱,以閃火點攝氏九十三度為界;第二層是七個目的細分,各有各的閃火點區間與管制量。

七個目依序是:特殊易燃物,指一大氣壓時自燃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之物品,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物品,管制量五十公升;第一石油類,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者,非水溶性液體二百公升、水溶性液體四百公升;酒精類,指一個分子的碳原子數在一到三之間並含有一個飽和的羥基(含變性酒精),管制量四百公升;第二石油類,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者,非水溶性一千公升、水溶性二千公升;第三石油類,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非水溶性二千公升、水溶性四千公升;第四石油類,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未滿二百五十度者,六千公升;動植物油類,閃火點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者,一萬公升。酒精類、第二石油類、第三石油類與第四石油類另設有含量比例的但書。

本題最值得記住的是:兩層分界並不重疊。第三石油類的區間是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正好橫跨九十三度這條線——閃火點九十度的第三石油類屬易燃液體,閃火點一百二十度的第三石油類則屬可燃液體。同樣列在第三石油類,總稱卻可能不同,這就是本題四個選項的設計方式。

附表一的附註也常入題:水溶性液體指在一大氣壓下攝氏二十度時,與同容量之純水一起緩慢攪拌,混合液停止轉動後呈現顏色均一無分層現象者,非水溶性液體則指水溶性液體以外者;第四類但書所稱之酒精含量、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均指重量百分比。另外,儲存二種以上公共危險物品時,是以各該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是否大於一,判斷儲存總量是否已達管制量。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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