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應設置排煙設備之場所規模何者錯誤?
- A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
- B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 C樓地板面積在 1 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 D視聽理容中心,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
正解 A — 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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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應設排煙設備場所之規模,及其與第十二條用途分類之對應。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排煙設備。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列於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七目,與集合住宅、寄宿舍同目,屬乙類場所,並非第一款或第五款第三目所指之對象,本選項逕以五百平方公尺為其應設規模,與該條規定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屬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七目,不在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列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之範圍內,該五百平方公尺之規模並非其依據。
- (B)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逐字規定,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應設,敘述相符。
- (C)
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應設排煙設備,敘述相符。
- (D)
視聽理容中心對應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定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屬甲類場所,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以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為準,敘述相符。
記憶點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那個五百平方公尺,適用對象是第十二條第一款與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把應設排煙設備的場所分成五款,各有各自的判準,答題時要先辨明題幹落在哪一款:第一款是用途加面積,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第二款是居室的通風條件,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第三款是樓層屬性,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第四款針對舞臺,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舞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第五款則是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同條第二項另定,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平時保持關閉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且防火設備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者,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得分別計算。
本題的分辨關鍵在第十二條的用途分類。第一款甲類場所七目之中,第一目含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所以視聽理容中心走五百平方公尺;而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被放在第二款第七目,和集合住宅、寄宿舍同一目,屬乙類場所。同樣是「機構」,第一款第六目收的是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第二款第六目收的是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第二款第七目收的才是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這三個位置常被互換出題。
設置與免設是一體兩面。第一百九十條列出得免設排煙設備之處所,例如第十層以下各樓層(地下層除外)之非居室部分,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並以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者,或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防煙壁區劃者;居室部分則另有一百平方公尺之區劃與裝修要件;第七款並直接把集合住宅、學校教室、學校活動中心、體育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列為免設。至於排煙設備本身的構造規定在第一百八十八條,例如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煙壁區劃、任一位置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排煙機排煙量在每分鐘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連接緊急電源供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