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與建築物外牆開口面積相關之規定何者錯誤?
- A居室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時始須檢討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視為無窗戶居室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 B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內(開口上方有樑者,應自樑下計算)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需依居室面積檢討設置排煙
- C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未達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應視為無開口樓層
- D設有緊急昇降機之建築物,得不檢討緊急進口之設置
正解 A — 居室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時始須檢討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視為無窗戶居室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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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外牆開口面積牽動的三組判準,採光百分之五、通風百分之二、無開口樓層三十分之一。
正解理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4 條第四款把應設緊急照明設備之場所定為「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只寫採光比率一個要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三十五款第一目對無窗戶居室所定者,同樣是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A) 多加了居室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時始須檢討這個前提,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採光要件依第 24 條第四款只看比率;一百平方公尺是第 28 條第一項第二款檢討排煙時的居室面積門檻,本選項把兩件事的門檻混在一起。
- (B)
第 28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應設排煙設備,本選項相符。
- (C)
第 4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始不屬無開口樓層,本選項正確。
- (D)
緊急進口之設置與免設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關於緊急進口之規定,本選項所述設有緊急昇降機者得不檢討緊急進口,與該規則相符,不是本題所指的錯誤敘述。
記憶點
百分之五看採光配緊急照明、百分之二看通風配排煙、三十分之一看無開口樓層。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三組比率各有各的判斷單位,這是本題型的核心。無開口樓層看的是樓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第一項第二款,十一層以上之樓層與十層以下之樓層都以有效開口合計面積達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為分界,但十層以下者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同條第二項並就有效開口定四個要件: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一百二十公分以內、開口面臨道路或寬度一公尺以上之通路、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開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採一般玻璃門窗時厚度應在六毫米以下。
無窗戶居室看的是居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三十五款三目有一目成立即屬之。第一目是依本編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第二目是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點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第三目是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第三目附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的前提,第一目則沒有面積前提,本題就在這個差異上設陷阱。
消防端的兩條對應規定則各自另定面積門檻:第 24 條第四款把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列為應設緊急照明設備之場所,未附面積門檻;第 28 條第一項第二款把通風不足的居室門檻定在樓地板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與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目的五十平方公尺並列著記。
開口面積還牽動排煙室。《設置標準》第 189 條第一款規定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設置直接面向戶外之窗戶時,有效開口面積應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且在二平方公尺以上,兼用時三平方公尺以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2 條第一款所定之窗戶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二者兼用時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第五款的進風口開口面積不得小於一平方公尺、兼作排煙室使用時不得小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兩部法規在這一組數字上一致,可以一起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