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有關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檢知器之動作試驗,以加瓦斯試驗器將試驗瓦斯加進檢知器,測定至瓦斯漏氣表示為止之時間,下列何者正確?
- A依檢知器動作標示燈確認檢知器之瓦斯漏氣動作者,從動作確認燈亮燈至瓦斯漏氣燈亮燈之時間,應在 60 秒以內(有使用中繼器)
- B依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動作,確認檢知器之瓦斯漏氣動作者,從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動作至瓦斯漏氣燈亮燈之時間,應在 65 秒以內(無使用中繼器)
- C依中繼器之確認燈之動作,確認檢知器之瓦斯漏氣動作者,從中繼器之動作確認燈亮燈至瓦斯漏氣燈亮燈之時間,應在 85 秒以內(有使用中繼器)
- D無法由檢知器動作標示燈或檢知區域警報裝置或中繼器之動作確認燈測定者,至瓦斯漏氣表示之時間,應在 80 秒以內(無使用中繼器)
正解 D — 無法由檢知器動作標示燈或檢知區域警報裝置或中繼器之動作確認燈測定者,至瓦斯漏氣表示之時間,應在 80 秒以內(無使用中繼器)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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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檢知器動作試驗的三種測定路徑,以及「有無使用中繼器」各對應多少秒的判定值。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第十章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乙、性能試驗,檢知器動作試驗以加瓦斯試驗器將試驗瓦斯加進檢知器,測定至瓦斯漏氣表示為止之時間,判定分三項:依檢知器動作標示燈確認者、依中繼器之確認燈或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動作確認者,均為「60 秒(如使用中繼器者,則為 65 秒)以內」;「如為上述以外者,至瓦斯漏氣表示之時間,應在 80 秒(如使用中繼器者,則為 85 秒)以內」。選項所述無中繼器、80 秒以內,正是第三項的判定值,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動作確認燈測定者,無中繼器為 60 秒、有中繼器為 65 秒;該項標明有使用中繼器卻寫 60 秒,數值錯置。
- (B)
依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動作測定者,無中繼器應為 60 秒,65 秒是有使用中繼器時的值。
- (C)
依中繼器之動作確認燈測定者屬第二項,判定為 60 秒(有中繼器 65 秒);85 秒是第三項有中繼器時的值。
- (D)
無法由動作標示燈、檢知區域警報裝置或中繼器確認燈測定者,無中繼器為 80 秒以內,與原文相符。
記憶點
以 60 秒為核心:改由檢知區域警報裝置或中繼器確認燈判斷仍是 60 秒,完全無從確認者 80 秒;有使用中繼器則各再加 5 秒,即 65 秒與 85 秒。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這一題的價值在於看清同一組時間被兩份文件用兩種寫法表達。《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第十章寫絕對值:依檢知器動作標示燈者 60 秒(有中繼器 65 秒)、依中繼器確認燈或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動作者 60 秒(有中繼器 65 秒)、上述以外者 80 秒(有中繼器 85 秒)。《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五章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二、性能檢查的檢知器項目則寫扣除法:測得之時間扣除「介入中繼器時為 5 秒」與「檢查方法採用(3)時為 20 秒」後,應在 60 秒內。兩者互為驗算:60+5=65、60+20=80、60+20+5=85,四個數字完全對得上。
檢知器的抽樣是級距表,同章表列為一回路之檢知器 1–5 個選取 1 個、6–10 個選 2 個、11–15 個選 3 個、16–20 個選 4 個、21–25 個選 5 個、26–30 個選 6 個、30 個以上選 20%;注意事項並要求每次測試輪流選取並註記位置,選取的檢知器中發現不良品時,該回路之全部檢知器均應實施檢查。同章綜合檢查另定同時動作為使兩個回路之任一檢知器同時動作,判定中繼器、瓦斯漏氣表示燈及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動作應正常,且受信總機之瓦斯漏氣燈、主音響裝置之動作及警報分區之表示應正常;綜合動作得以預備電源取代緊急電源實施。
容易互相污染的是同一設備的幾個數值,宜並列記: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音壓,在距該裝置中心一公尺處應在七十分貝以上(設置標準第 143 條第二款、檢修基準第十五章、測試要領第十章均同),但檢知器具有發出警報功能者,或設於機械室等常時無人場所及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者不在此限;瓦斯漏氣表示燈之亮度應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第 143 條第一款);受信總機之延遲時間依檢修基準應在 60 秒以內,其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高度須在零點八公尺(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第 142 條第四款)。設置關聯上,第 22 條規定設有火警自動警報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應設置緊急廣播設備。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