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實施緊急照明設備性能檢查,檢查數量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 A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2000 平方公尺以下者,檢查數量應在 5 個以上
- B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4000 平方公尺以下者,檢查數量應在 10 個以上
- C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6000 平方公尺以下者,檢查數量應在 15 個以上
- D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10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檢查數量為 20 個再追加「每增加 5000 平方公尺、增加 10 個」的個數
正解 C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6000 平方公尺以下者,檢查數量應在 15 個以上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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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九章緊急照明設備二、性能檢查中,檢查緊急電源容量能否持續三十分鐘之檢查數量級距表。
正解理由
該章性能檢查的注意事項所附之表,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分格:1000m2 以下為 5 個以上、3000m2 以下為 10 個以上、6000m2 以下為 15 個以上、10000m2 以下為 20 個以上,超過 10000m2 者為 20 個加上每增加 5000m2 增加 5 個。(C) 所述 6000 平方公尺以下檢查數量 15 個以上,與表列該格逐字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2000 平方公尺落在表列「3000m2 以下」那一格,檢查數量應為 10 個以上;5 個以上是 1000m2 以下那一格。
- (B)
4000 平方公尺落在表列「6000m2 以下」那一格,檢查數量應為 15 個以上;10 個以上是 3000m2 以下那一格。
- (C)
與表列「6000m2 以下對應 15 個以上」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 (D)
超過 10000m2 者為 20 個加上每增加 5000m2 增加 5 個,追加個數是 5 個而非 10 個。
記憶點
級距表以 1000、3000、6000、10000 平方公尺分四格,對 5、10、15、20 個,超過 10000 平方公尺再每 5000 平方公尺加 5 個——查表不是比例換算。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九章緊急照明設備的性能檢查共列六項:照度、檢查開關、保險絲類、結線接續、緊急電源與注意事項。照度以低照度測定用光電管照度計測試,判定方法為於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應達十勒克斯以上,其他場所應達二勒克斯以上;檢查開關由檢查開關進行常用電源之切斷及復舊操作,判定為切斷常用電源時應能自動切換至緊急電源、即時亮燈,復舊時亦能自動切換回常用電源;緊急電源則確認於切換狀態時有無正常亮燈,且電源容量應能持續三十分鐘以上。本題的級距表就掛在最後的注意事項底下,它限定的是「檢查緊急電源容量能否持續三十分鐘」要抽驗幾個燈具,不是照度要量幾個點,兩者常被混為一談。
級距表的讀法是「未超過即取該格」:總樓地板面積 1000m2 以下取 5 個以上,3000m2 以下取 10 個以上,6000m2 以下取 15 個以上,10000m2 以下取 20 個以上,超過 10000m2 者為 20 個再加上每增加 5000m2 增加 5 個。四格之間是階梯而不是比例,2000m2 與 3000m2 同格、4000m2 與 6000m2 同格,用「每一千平方公尺抽幾個」去換算必然算錯,本題把 2000 平方公尺配 5 個、4000 平方公尺配 10 個的兩個誘答,正是從這種比例式誤解衍生出來的。追加規則也要看清楚,超過 10000m2 之後追加的單位是每 5000m2 增加 5 個。
設置端可一併對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4 條列五款應設緊急照明設備之場所:第一款為第 12 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第二款為第 12 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第三目學校教室除外、第七目限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第三款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第四款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第五款「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之場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