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有人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若未達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規定時,其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幾倍管制量以上,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或具同等功能之緊急通報裝置?
- A5倍
- B10 倍
- C15 倍
- D20 倍
正解 B — 10 倍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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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未達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標準時,改設手動報警設備的管制量倍數門檻。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05 條第 2 項,「前項以外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或具同等功能之緊急通報裝置。但平日無作業人員者,不在此限」。題幹既言平時有人,不符該但書之除外情形,門檻即為管制量十倍,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5 倍:第 205 條第 2 項所定為十倍,五倍未達門檻,該條各項亦無以五倍為界之規定。
- (B)
10 倍:與第 205 條第 2 項本文「達管制量十倍以上」逐字相符,且場所平時有人不落入但書,為本題應選者。
- (C)
15 倍:同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 目係以管制量一百倍以上為室內儲存場所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界線,非十五倍。
- (D)
20 倍:亦非法定值;第 195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倍」係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之判定,與二十倍無關。
記憶點
公危場所達管制量十倍且平時有人,至少要有手動報警設備或具同等功能之緊急通報裝置(第 205 條第 2 項)。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設置標準》第四編專章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其警報設備門檻與一般場所分流:一般場所依第 19 條按樓層數與樓地板面積判定,公危場所則依第 205 條按管制量倍數與場所型態判定,兩套規定不得互套。第 205 條第 1 項列四款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情形: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室內儲存或處理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外尚供其他用途者;室內儲存場所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或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等;室內儲槽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一面開放或上方有其他用途樓層之室內加油站。未落入這四款者,才走第 2 項的十倍門檻。
倍數層級可一併對照記憶:第 194 條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製造或一般處理場所管制量一百倍以上、室內儲存場所一百五十倍以上)、第 195 條一般滅火困難場所(第一款製造或一般處理場所為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倍,第二款室內儲存場所為十倍以上未滿一百五十倍)、第 205 條第 2 項手動報警設備(管制量十倍以上)。滅火設備層級與警報設備門檻是兩套判定,看題幹問哪一種設備再取用對應條文。
易混淆處在「手動報警設備」的兩個法源:一般場所依第 20 條,為三層以上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第 12 條第 1 款第 3 目之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公危場所則依第 205 條第 2 項之管制量十倍。第 9 條把警報設備分為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五類,本題所問屬第二類。條文所稱「具同等功能之緊急通報裝置」是給人員配置較單純之場所的替代方案,而「平日無作業人員者,不在此限」才是完全免設的唯一出口——題幹刻意寫「平時有人之」,就是要把這個但書關掉。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