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關於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之規定,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場所面積之百分之多少以上?
- A5
- B10
- C20
- D30
正解 C — 20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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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安全管理事項中,通路面積應占儲存場所面積的最低比率。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0 條第七款,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明定「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場所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條文用語是「至少」與「以上」,代表這是法定下限而非上限,題目問的正是這個下限值,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5:第 70 條第七款並無此比率。通路只占二十分之一時,容器搬運動線與人員避難空間都被壓縮,反而會逼出同條第六款所禁止的容器重疊堆放,與條文意旨相違。
- (B)
10:常與同辦法第 72 條「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僅供一家販賣場所使用之面積,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互相混淆。一個是絕對面積、一個是面積比率,單位不同,不可代換。
- (C)
20:與第 70 條第七款文字完全相符,為本題正解。條文把它列在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分開直立放置(第六款)之後、周圍二公尺嚴禁煙火(第八款)之前,屬儲存場所內部空間管理的一環。
- (D)
30:留設三成通路雖然仍滿足「百分之二十以上」,但題目問的是法規所定的最低比率,三十並非條文寫出的門檻數值,作為答案即屬錯誤。
記憶點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的通路面積「二成打底」——百分之二十以上。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70 條是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的總則性條文,一次規範構造、設備與安全管理共十三款,考點密度極高,值得整條記熟。構造與設備面:第一款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第二款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第三款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第四款採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屋簷並應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管理面:第五款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度,容器並應防止日光直射;
第六款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分開儲存、直立放置且不可重疊堆放,並防止翻倒掉落;第七款即本題的通路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第八款周圍二公尺範圍內嚴禁煙火且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質,但儲存場所牆壁以厚度九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者不在此限;第十二款供二家以上販賣場所使用者,應製作標明面積、數量、編號及商號名稱之平面配置圖並懸掛於明顯處所。
數值可整理成一串互不重複的口訣:屋簷二點五公尺、溫度四十度、通路二成、周圍二公尺、防護牆九公分。
就規範邏輯而言,通路比率不是美觀規定,而是搬運與應變需求:液化石油氣鋼瓶多以人力或推車搬運,通路不足會迫使容器堆疊或橫放,正好牴觸第六款;洩漏或起火時,通路也是人員撤離與消防人員接近的唯一路徑。同辦法第 67 條就儲存面積與第一類、第二類保護物訂有安全距離計算式,並於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防爆牆基準,可見本章是用「外部安全距離—牆體防護—內部通路」三層次控制風險,本題問的即是最內層。相關考點還有第 6 條第二項對「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即容器儲存室」的定義,以及第 70 條第九款避雷設備應符合 CNS 一二八七二規定。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