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1.25 分

有關標示設備設在避難出口避難指標之外觀試驗判定要領,下列何者與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之規定不同?

  1. A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應距樓地板面 1.5 公尺以下
  2. B標示面之大小,長邊應在 30 公分以上,短邊應在 10 公分以上
  3. C應設於易見且採光良好處
  4. D應正常且牢固地安裝

正解 B — 標示面之大小,長邊應在 30 公分以上,短邊應在 10 公分以上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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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設在避難出口之避難指標,其外觀試驗判定要領究竟包含哪些項目,關鍵在「標示面尺寸」是不是判定數值。

正解理由

避難指標之外觀判定沿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3 條所列四款: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距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設於走廊或通道時步行距離在七點五公尺以下且優先設於轉彎處、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設於易見且採光良好處;標示面長短邊尺寸不在其中,其構造依第 154 條第二項係依 CNS 一○二○八認定,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與第 153 條第一款相符,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應距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

  2. (B)

    標示面長邊三十公分、短邊十公分之數值不屬避難指標外觀試驗之判定要領,為本題應選者。

  3. (C)

    與第 153 條第四款相符,避難指標應設於易見且採光良好處。

  4. (D)

    外觀試驗要求器具正常且牢固地安裝,屬各設備共通之判定事項,敘述無誤。

記憶點

避難指標記「出入口一點五公尺以下、步行七點五公尺、易見採光好」,尺寸交給 CNS 一○二○八。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避難指標在第 4 條第六款定義為「標示避難出口或方向之指標」,是標示設備中唯一不需電源的一種。第 23 條規定各類場所均應設置避難指標,但設有避難方向指示燈或出口標示燈時,在其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它的定位是兜底,補上有電之標示設備照顧不到的角落。也因為無電源,避難指標的檢修只做外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標示設備之性能檢查標題即明列「避難指標除外」;

該性能檢查的六個項目——光源、檢查開關、保險絲類、結線連接、緊急電源、信號裝置——全部針對通電的燈具,判定要求包括切斷常用電源時應能自動切換至緊急電源並即時亮燈、緊急電源亮燈時光線略暗屬正常範圍、檢查後應復歸為一般常用電源。避難指標既無光源亦無緊急電源,這些項目自然無從施作,只剩安裝高度、位置、視線障礙與採光等外觀項目,這正是本題四個選項的取材範圍。第 153 條的兩個數字要分清楚:一點五公尺以下是「設於出入口時的裝設高度」,七點五公尺以下是「設於走廊或通道時,自任一點至指標的步行距離」,前者是高度、後者是距離,混用即失分。

第 146 條第一款另定得免設之情形: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與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離符合該款各目規定者得免設,但位於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者不適用之。各目所定距離分別為——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二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在避難層為四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在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指標。前二者都分避難層與避難層以外兩級距,避難指標該目則未再區分層別,只有三十公尺一個數字,背誦時務必連層別一起記,不可只記單一絕對值。至於構造,第 154 條第一項要求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符合其認可基準,第二項則要求避難指標之構造應符合 CNS 一○二○八,標示面的尺寸與圖示規格由該國家標準規範,並非設置標準本文所定。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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