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使用瓦斯之場所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5 款第 1 目使用之地下層,其樓地板面積合計 X 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 Y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下列何者與該設置標準之規定相同?
- AX=1,000,Y=500
- BX=1,000,Y=300
- CX=500,Y=300
- DX=300,Y=100
正解 A — X=1,000,Y=500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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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 條應設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其中複合用途建築物地下層之雙重面積門檻。
正解理由
第 21 條第二款明定「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兩項門檻須同時成立,故 X 為 1,000、Y 為 500,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X=1,000、Y=500 與第 21 條第二款所定兩項門檻逐字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 (B)
X 正確但 Y=300 誤植;三百平方公尺是第 19 條第五款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所定之甲類場所合計門檻,兩者不可互套。
- (C)
X=500 不符,第 21 條第二款之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門檻為一千平方公尺,五百平方公尺是同款的甲類場所門檻。
- (D)
X=300、Y=100 兩項數值均非第 21 條所定,屬其他設備之門檻誤植。
記憶點
瓦斯漏氣「一千打底、甲類五百」;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才是「五百打底、甲類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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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共三款,全部集中在地下:第一款地下層供第 12 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第二款供第 12 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第三款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之所以只管地下,是因為瓦斯外洩後的擴散行為受通風條件支配:地下層無外牆開口、換氣仰賴機械通風,比空氣重的液化石油氣會在低處累積,比空氣輕的天然氣則滯留於天花板下,兩者都難以自然逸散,達到爆炸下限的風險遠高於地上樓層。
第 12 條第五款第一目所指的是複合用途建築物中供甲類場所使用者,其定義回到第 4 條第一款: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 12 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設備面的規定則見第 142 條瓦斯漏氣受信總機:裝置於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具有標示瓦斯漏氣發生之警報分區;設於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之檢知器,其警報分區應個別標示;
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主音響裝置之音色及音壓應有別於其他警報音響;一棟建築物內有二臺以上受信總機時,該受信總機處應設有能相互同時通話連絡之設備。其中「音色及音壓有別於其他警報音響」是為了讓值勤人員一聽就分辨是瓦斯漏氣而非火警,處置方式完全不同。第 238 條並要求防災中心之綜合操作裝置須能監控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