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緩降機支固器具之裝置,下列何者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不同?
- A設在使用場所之地板
- B設在使用場所之牆
- C設在使用場所之柱
- D設在使用場所之樑
正解 B — 設在使用場所之牆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7 條緩降機支固器具之裝設部位,考的是條文列舉的構造名稱。
正解理由
第 167 條第三款明定,緩降機支固器具之裝置,應「設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樑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及容易裝設場所」,並以螺栓、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條文列舉的承載構件只有柱、地板、樑三者,牆並未列入;緩降機下降時使用者之全部重量與擺盪力均由支固器具承受,故法規指定的是承受載重的主要結構構件。選項 B 之「牆」不在條文所列部位之中,與規定不同,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地板為第三款第一目明列之部位,屬直接承受垂直載重之構造,敘述與條文相符。
- (B)
牆非條文所列之支固部位,與第三款第一目所定之柱、地板、樑不符,為本題應選者。
- (C)
柱為第三款第一目明列之部位,且列於首位,屬垂直主要結構構材。
- (D)
樑為第三款第一目明列之部位,屬水平主要結構構材,敘述與條文相符。
記憶點
緩降機支固器具認「柱、地板、樑」三者,牆只是下降時要避開的對象。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避難器具的支固部位是一組可橫向比較的條文。第 167 條緩降機:支固器具設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樑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及容易裝設場所,並以螺栓、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同條另定,緩降機之設置在下降時所使用繩子應避免與使用場所牆面或突出物接觸,所使用繩子之長度以其裝置位置至地面或其他下降地點之等距離長度為準。第 170 條救助袋:裝置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樑或其他構造上堅固或加強部分,支固器具以螺栓、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且救助袋之長度應無避難上之障礙,並保持一定之安全下滑速度。第 169 條避難橋:裝置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或加強部分,一邊以螺栓、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其構造、材質、強度及標示並應符合 CNS 一三二三一之規定。
三條並列就看得出命題點:緩降機與救助袋是「柱、地板、樑」,避難橋只有「柱、地板」而未列樑,且避難橋是「一邊」固定;固定工法則三者一致,都是螺栓、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牆自始至終都不是法定支固部位。
更值得記的是牆在緩降機條文裡出現的角色:第 167 條第一款要求下降時繩子應避免與使用場所牆面或突出物接觸,也就是說牆是「要避開的對象」,而不是「可以固定的部位」。把這個對比記牢,遇到把牆混進支固部位清單的選項就能立刻辨識。此外,繩長以裝置位置至地面或其他下降地點之等距離長度為準,太短會使人懸空、太長則在地面堆積纏繞,也是同條常考的一款。至於「其他構造上較堅固及容易裝設場所」這個概括用語,重點在同時要求堅固與易於裝設,不能單憑堅固就把非結構性的裝修面認定為合格支固部位;避難橋、救助袋條文用的則是「較堅固或加強部分」,用語的細微差異也曾成為選項素材。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