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X 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Y 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X、Y 分別為何?
- AX=5;Y=10
- BX=6;Y=20
- CX=6;Y=10
- DX=10;Y=5
正解 C — X=6;Y=10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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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6 條撒水頭配置規定中,應改採放水型撒水頭的兩個天花板高度門檻,兩個數值依場所是否儲存大量可燃物而不同。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6 條第一項第五款,「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六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題幹的 X 為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對應六公尺;Y 為其他場所,對應十公尺,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X=5 不符該款所定的六公尺;Y=10 雖與其他場所之十公尺相符,但兩個數值須同時正確。
- (B)
錯誤。X=6 與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相符,但 Y=20 不符該款對其他場所所定的十公尺。
- (C)
正確,為本題答案。X=6 對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超過六公尺,Y=10 對應其他場所超過十公尺。
- (D)
錯誤。此組把兩個門檻前後互換,變成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十公尺、其他場所五公尺,與該款規定的方向相反。
記憶點
放水型撒水頭的高度門檻是「儲存大量可燃物超過六公尺、其他場所超過十公尺」,儲存可燃物的那個數字比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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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高天花板要換成放水型。密閉式撒水頭靠感熱元件動作,熱氣流要從火源上升到天花板下的撒水頭位置才會啟動;天花板愈高,煙羽流在上升途中捲入的冷空氣愈多、溫度愈低,動作就愈慢,而且即使動作,水滴也可能在落下途中被上升氣流帶偏、蒸發,撒不到燃燒面。放水型撒水頭則不靠感熱元件逐顆動作,改以火源偵測與大水量放射覆蓋防護區域,因此第 46 條第一項第五款把它訂為高天花板場所的替代方案。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因為火載量大、成長速率快,門檻才訂得比其他場所低。
二、放水型撒水頭的配套規定。第 50 條第二項規定,放水型撒水頭之放水量應達防護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但儲存可燃物場所應達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十公升以上。水源容量方面,第 57 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使用放水型撒水頭時,採固定式者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採可動式者應在最大放水量撒水頭,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可以看到放水型的水量規定是「以面積計」的,與一般撒水頭「以顆數計」完全不同。
三、把第 46 條的撒水頭選型整條串起來。第一款是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點七公尺以下;第二款是前款以外之建築物,區分一般反應型(第二種感度)二點一公尺以下、防火構造建築物得增加為二點三公尺以下,與快速反應型(第一種感度)二點三公尺以下、防火構造建築物得增加為二點六公尺以下;第三款是住宿居室、病房及其他類似處所得採用小區劃型撒水頭;第四款是前款所列場所及其走廊、通道與其類似場所得採用側壁型撒水頭;第五款就是本題的放水型;第六款是地下建築物天花板與樓板間之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上時,天花板與樓板均應配置撒水頭。
四、延伸考點與答題提醒。第 46 條第二項另有高架儲存倉庫的專門配置規定,設在貨架之撒水頭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並以交錯方式設置,儲存易燃物品時每四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儲存其他物品時每六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這裡的四公尺、六公尺量的是貨架的垂直間隔,與本題第五款的天花板高度門檻是兩件事。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