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 1.25 分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下列何者非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

  1. A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 B緊急照明設備
  3. C室內消防栓設備
  4. D標示設備

正解 C — 室內消防栓設備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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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所定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哪些消防安全設備例外適用「變更後」之標準。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本文,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原則上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同條第 1 款列舉之設備例外從新,包括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這些設備都與初期報知及避難直接相關,且加裝不涉及大規模管線工程。室內消防栓設備並未列於該款清單,仍適用變更前之標準,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明文列於第 13 條第 1 款,屬適用變更後標準者,非本題所問。

  2. (B)

    緊急照明設備同列於第 1 款,火災停電時維持避難路徑照度,故要求即時適用新標準。

  3. (C)

    室內消防栓設備涉及水源、加壓送水裝置與立管配管,未列入第 1 款例外清單,仍適用變更前之標準,為本題應選者。

  4. (D)

    標示設備列於第 1 款,作用在指引避難方向與出口位置,屬應提升至變更後標準之設備。

記憶點

會「報、照、逃」的設備從新,靠水源與配管的系統從舊——名單裡沒有幫浦類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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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處理的是法規變動與既有建築之間的緊張關係。消防安全設備標準逐年提高,若一律要求既有場所追溯適用最新規定,工程與費用負擔過大;若全面從舊,又會讓風險長期停留在舊標準。條文因此採「原則從舊、例外從新」的折衷:本文明定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再以但書列出四種必須適用變更後標準的情形。

第 1 款的名單有共同性格——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全部屬於「報知與避難」端,關係到人在火災初期能不能察覺並離開,且多為壁掛、吊掛或獨立式裝置,加裝時不必重新配設水源、加壓送水裝置與立管,成本與施工衝擊小,因此要求立刻跟上新標準。相對地,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這類系統式設備牽動水源容量、幫浦揚程與整棟立管,追溯適用的代價高,故留在從舊原則之內。

第 2 款以量體設限:增建或改建部分,自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全部從新。這是防止業者以多次小規模增建規避新標準。第 3 款針對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者,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從新,理由是甲類場所依第 12 條第 1 款多屬人員密集、避難弱者聚集或夜間滯留之場所,風險等級躍升。第 4 款則是用途變更前本來就未符合變更前規定者,不得再主張從舊,避免違規狀態被就地合法。

延伸考點:本條常與第 12 條的場所分類合併命題,也常改問「增建面積達多少即應全部適用新標準」,答題時務必分辨題目問的是設備清單、面積門檻,還是用途變更方向。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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