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規定,下列有關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程序何者錯誤?
- A起造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安裝施工測試照片、證明文件、使用執照申請書、原審訖之消防圖說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資料不齊全者,消防機關得予退件
- B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查驗日期,通知該件建築物之起造人及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並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攜帶其資格證件至竣工現場配合查驗,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
- C竣工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查驗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應製作查驗紀錄表,依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完成改善後應通知消防機關複查,其經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者,消防機關得將該申請案函退
- D竣工現場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與原審訖消防圖說之設備數量或位置有異動時,於不影響設備功能及性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並於申請查驗時,備具完整竣工消防圖說,一次報驗
正解 A — 起造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安裝施工測試照片、證明文件、使用執照申請書、原審訖之消防圖說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資料不齊全者,消防機關得予退件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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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第四點所定竣工查驗程序,四個選項幾乎逐字照抄條文,差別在資料不齊全時消防機關的處置方式。
正解理由
依該作業基準第四點第一款,起造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安裝施工測試照片、證明文件(含審核認可書等)、使用執照申請書、原審訖之消防圖說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資料不齊全者,消防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條文給的效果是限期補正,不是退件。(A)把「通知限期補正」置換成「得予退件」,與條文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所列應檢附文件與條文相符,錯在後段;文件不齊全的法定效果是通知限期補正,給申請人補件的機會。
- (B)
正確。第四點第二款逐字明定消防機關掛號分案後排定查驗日期,由裝置人攜帶其資格證件至竣工現場配合查驗,無正當理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
- (C)
正確。第四點第三款明定查驗不合規定者應製作查驗紀錄表,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者得將該申請案函退。
- (D)
正確。第四點第四款明定設備數量或位置有異動且不影響設備功能及性能時,得直接修改竣工圖,並於申請查驗時備具完整竣工消防圖說,一次報驗。
記憶點
資料不齊等於限期補正,裝置人不到場才是得予退件,兩種處置不可互換。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這一題是典型的「條文照抄、只改一處」型命題,四個選項對應的正是《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第四點的第一款到第四款,因此讀條文時要把每一款的「效果」單獨記住,而不是記大意。第四點四款的效果依序是:限期補正、得予退件、得予函退、得直接修改竣工圖。三個看似相近的不利處分其實分別綁在不同事由上:文件不齊全綁限期補正,裝置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查驗綁退件,複查仍不符合規定綁函退。
把三者拆開的道理,在條文自己的結構裡就看得到。文件不齊全是可以補的形式瑕疵,所以給補正期間;裝置人不到場使查驗根本無法進行,程序無從續行,所以退件;複查仍不合格則是實體上不符規定,已經給過一次改善機會,所以函退。第四點第三款還特別寫「詳為列舉一次告知」,也就是不合規定項目必須一次列完,不得分次補提。
期限規定在第六點: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以受理案件後七至十日內結案為原則;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延長並通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第四點第三款所稱「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即指這一點。
與審查程序對照可以一起記。第二點第三款的圖說審查不合規定,消防機關製作的是審查紀錄表、程序稱複審;第四點第三款的竣工查驗不合規定,製作的是查驗紀錄表、程序稱複查。兩者的告知方式、期限依據與函退效果則完全平行。另外,審查階段會同的是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查驗階段會同的是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這也對應《消防法》第七條「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的分工。
沿革方面,本作業基準已於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修正發布全文十二點,竣工查驗程序移列為第六點,期限規定改列第十二點,應檢附文件中的「安裝施工測試照片」改為「安裝施工測試佐證資料及電子檔光碟」。作答一○八年的考題仍以當時的第四點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