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 1.25 分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參加與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相關技術研討活動之積分證明,下列項目中何者非以每小時積分 10 分累計?

  1. A講習會
  2. B研究所在職進修課程
  3. C專題演講
  4. D研討會

正解 B — 研究所在職進修課程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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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1 條第一項所列六款訓練積分的計分單位,問的是哪一項不是以每小時十分累計。

正解理由

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1 條第一項第六款,「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者,每一學分積分十分,單一課程以三十分為限」。這一款的計分單位是「學分」而不是「小時」,上限也另定為單一課程三十分,與同項第一款以時數計分的體例不同;研究所在職進修課程既然按學分計,就不是以每小時十分累計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講習會:屬第一項第一款「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該款明定「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是以小時計分。

  2. (B)

    研究所在職進修課程:屬第一項第六款,以「每一學分積分十分」計算,單位是學分不是小時,單一課程並以三十分為限,正是本題所問者。

  3. (C)

    專題演講:與講習會同列第一項第一款,計分方式同為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

  4. (D)

    研討會:亦列於第一項第一款,與講習會、專題演講並列,同樣是每小時積分十分。

記憶點

第 11-1 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按「小時」計,每小時十分、每項上限四十分;第六款的研究所以上在職進修按「學分」計,每學分十分、單一課程上限三十分。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一項先立下總框架: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第 11-1 條就是把那「一百六十分」拆解成六款計分方式的條文,而六款的計分單位並不一致,這正是本題的設計點。

六款可依計分單位分成三組。以「小時」計者為第一款(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第三款(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專業訓練課程,每小時十分)與第四款(於國外參加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國際性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領有證明文件者,每小時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以「次」或「篇」計者為第二款(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每次積分二十分)與第五款(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篇六十分、翻譯每篇二十分,作者或譯者有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以「學分」計者則是第六款。

上限是本條最常被漏背的部分。第一款與第四款各附「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第六款為「單一課程以三十分為限」,同條第二項又規定擔任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專業訓練課程講座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

時數如何換算也寫在條文本身:同條第三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時數計算以小時為單位,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連續九十分鐘以二小時計算;第四項則把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之種類,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程序面可與第 11-3 條併記:第 11-1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其辦理機關(構)、團體應於舉辦二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於舉辦一個月前准駁;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再檢附簽到表及參加時數清冊申請積分審查及登記,登記完竣後由辦理機關(構)、團體發給訓練證明文件。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則由本人檢附訓練證明文件申請審查及登記。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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