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參加與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相關技術研討活動之積分證明,下列項目中何者非以每小時積分 10 分累計?
- A講習會
- B研究所在職進修課程
- C專題演講
- D研討會
正解 B — 研究所在職進修課程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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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所定訓練積分之採計單位,考的是哪一種活動不是按「每小時 10 分」計算。
正解理由
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關於消防設備師(士)接受講習訓練及積分採計之規定,參加與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相關之技術研討活動,其積分以每小時 10 分累計;但正規學校開設之學分課程另以「學分」為採計單位,不按上課時數換算。研究所在職進修課程屬學分制課程,修畢後依學分數核給積分,並不適用每小時 10 分之通則,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講習會屬技術研討活動之典型型態,由主辦單位核發參加時數證明,依規定以每小時 10 分累計,落在通則之內。
- (B)
研究所在職進修課程是學校開設並授予學分的正規課程,採計單位為學分而非上課時數,故不以每小時 10 分累計,為本題應選者。
- (C)
專題演講同樣以實際參與時數為憑,性質屬技術研討活動,仍按每小時 10 分累計,並無例外規定。
- (D)
研討會為技術研討活動之明文型態,其積分計算方式與講習會、專題演講一致,均為每小時 10 分。
記憶點
時數制看小時、學分制看學分——研究所課程走學分,不跟講習會共用每小時 10 分的算法。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設備師(士)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消防法》第 8 條,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證書者,始得充任,請領證書並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取得證書只是起點,主管機關另以《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要求執業者定期回訓,避免法規與技術知識停留在考取當年。這套「證照+繼續教育」的雙軌設計,與建築師、技師等專技人員的更新制度同一脈絡;立法背景在於消防安全設備的技術規範年年修正,若無回訓機制,檢修品質會隨時間衰退,最後由使用場所的公共安全承受代價。
積分制度的設計邏輯值得理解。技術研討類活動(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性質相近但長短不一,因此採「時數×固定分數」的線性換算,每小時 10 分,參加愈久分數愈高,計算單純且容易查核;正規學校的學分課程則已有「學分」作為學習量的計量單位,一學分本身即代表整學期固定時數的授課,若再換算成小時會與學校學制打架,故直接以學分核給較高分值。掌握「線性時數制 vs 學分制」這條分界,比死背個別數字有效得多。
易混淆對照:本題問的是「積分怎麼算」,另一個高頻考點是「積分要累積到多少、多久一輪」,兩者常在同一年度拆成兩題出現,作答時要先看清楚問的是計分單位還是門檻。另外,「接受講習」與「取得積分」是擇一關係,不是兩者都要,這一點也常被改成是非型敘述題。
延伸考點:本類題型會改問未依規定接受講習或取得積分之效果、積分證明文件之提出方式,以及與定期檢修申報制度的連動——維持有效執業狀態的消防設備師(士),才能受託辦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