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B 級出口標示燈(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及 B 級避難方向指示燈有效範圍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B 級出口標示燈(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步行距離為 30 公尺
- BB 級避難方向指示燈步行距離為 20 公尺
- C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者,避難方向指示燈有效範圍為 15 公尺
- D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者,出口標示燈有效範圍為 10 公尺
正解 D — 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者,出口標示燈有效範圍為 10 公尺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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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2 條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有效範圍」之步行距離表,以及但書所定不易看清或識別時一律縮為十公尺。
正解理由
第 146-2 條本文明定有效範圍指至該燈之步行距離在該條二款之一所定距離以下之範圍,「但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者,該有效範圍為十公尺」。此一但書不分燈種、不分級別,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一體適用,選項 D 與條文完全一致,故選 D。第一款表列數值則為:出口標示燈 A 級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六十公尺、顯示者四十公尺,B 級未顯示者三十公尺、顯示者二十公尺,C 級十五公尺;避難方向指示燈 A 級二十公尺、B 級十五公尺、C 級十公尺。
逐項排除
- (A)
B 級出口標示燈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表列為二十公尺;三十公尺是 B 級「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之值,方向符號欄位看錯。
- (B)
B 級避難方向指示燈表列為十五公尺;二十公尺是 A 級避難方向指示燈之值,向上錯讀一級。
- (C)
但書所定之有效範圍為十公尺,不因燈種而異;十五公尺實為 B 級避難方向指示燈正常識別時之表列值。
- (D)
但書一律縮為十公尺,出口標示燈亦在適用之列,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出口燈 A 級六十/四十、B 級三十/二十、C 級十五,方向燈 A 二十、B 十五、C 十;不易看清就全部歸零到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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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列數字不必硬背,第 146-2 條第二款自己給了公式:D=kh,D 為步行距離(公尺),h 為出口標示燈或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之縱向尺度(公尺),k 值依區分而定——出口標示燈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一百五十、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一百、避難方向指示燈五十。把表列值代回去就看得出級別的真面目:A 級 h=0.4 公尺,150×0.4=60、100×0.4=40,正是 A 級的兩個數值;
B 級 h=0.2 公尺,150×0.2=30、100×0.2=20;C 級 h=0.1 公尺,150×0.1=15。原來 A、B、C 級指的就是標示面縱向尺度的大小,燈面愈大、可辨識的步行距離愈遠,這也解釋了為何同級燈只要加上避難方向符號,距離就從 150k 掉到 100k——符號佔去標示面,可供辨識「出口」二字的有效面積變小。避難方向指示燈的 k 值只有五十,因為它傳達的是方向而非目的地,需要更近才看得清。
但書的十公尺則是另一套邏輯:只要現場有煙、有障礙物、有背景照明干擾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之情形,前面所有計算與表列一律作廢,直接壓到十公尺。命題者最愛在此設陷阱,把十公尺換成十五公尺,或只讓其中一種燈適用但書。
與有效範圍配套的是第 146 條的免設規定: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步行距離在避難層二十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樓層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四十公尺以下、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指標,但位於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者不適用。另有樓梯或坡道設有緊急照明設備及供確認避難方向之樓層標示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第 154 條並要求兩者應符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避難指標之構造應符合 CNS 一○二○八。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