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於出口標示燈設置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車站的出口標示燈應使用 A 級或 B 級且標示面光度應在 20 燭光(cd)以上或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
- B飯店的出口標示燈應使用 A 級或 B 級且標示面光度應在 20 燭光(cd)以上或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
- C室內停車場的出口標示燈應使用 A 級或 B 級且標示面光度應在 20 燭光(cd)以上或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
- D長期照顧機構的出口標示燈應使用 A 級或 B 級且標示面光度應在 20 燭光(cd)以上並應採具閃滅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者
正解 D — 長期照顧機構的出口標示燈應使用 A 級或 B 級且標示面光度應在 20 燭光(cd)以上並應採具閃滅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者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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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5 條,哪些場所的出口標示燈須升級為 A 級或 B 級,以及哪一類場所另被強制附加閃滅或音聲引導。
正解理由
第 146-5 條第一項將應使用 A 級或 B 級、光度應在二十燭光以上或具閃滅功能之場所分為三款:第一款為第 12 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三款第三目、第五款第三目;第二款為第 12 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或第五款第一目,且該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第三款為第 12 條第一款第六目,並明定「其出口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者」。三款中只有第三款是「並應」的強制附加,長期照顧機構正落在第 12 條第一款第六目,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車站屬第 12 條第二款第一目,適用第一款,該款替代方式僅「具閃滅功能」;選項把音聲引導也列為替代,超出條文。
- (B)
飯店屬第 12 條第一款第三目,落在第二款,須該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始適用;選項漏列面積門檻。
- (C)
室內停車場屬第 12 條第三款第三目,同適用第一款,替代方式僅限閃滅功能,選項同樣多列音聲引導。
- (D)
長期照顧機構適用第三款,除等級與光度要求外,並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車站、室內停車場、地下建築物直接適用;甲類前五目與第七目要滿一千平方公尺;長照類還「並應」閃滅或音聲引導。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46-5 條的分款其實是一條避難弱勢程度的光譜。第一款的車站、室內停車場、地下建築物,共同點是空間大、動線不熟悉或無自然採光,因此無論面積一律要求高等級標示燈;第二款的甲類前五目與第七目(電影院、KTV、健身休閒中心、觀光旅館飯店、商場、餐飲、三溫暖公共浴室等)則以該層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為門檻,小規模者仍可用一般等級;第三款的第 12 條第一款第六目是醫院、療養院、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收容自力避難能力不足者之場所,條文才在等級之外再加上閃滅或音聲引導的強制要求——對臥床、失智或視力受損者而言,靜態的綠色燈號往往不足以形成引導,閃滅提供動態視覺線索,音聲引導則提供非視覺通道。
同條第二項是配套的三項安全設計,也常單獨命題: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應設於主要出入口、應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且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該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第三項要件的立法邏輯最值得記:如果火就在該出口的方向,繼續閃滅與播音等於把人往火場帶,因此偵測到該側探測器動作就必須噤聲熄滅。第三項則規定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在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應在一勒克司以上,這是唯一以照度而非光度表述的標示燈要求。
須一併對照的是第一項本文的兩個光度值:出口標示燈為二十燭光以上,避難方向指示燈為二十五燭光以上,兩者不同,且該項但書明定設於走廊而其有效範圍內各部分容易識別該燈者不在此限。往前推則有第 23 條應設標示設備之場所、第 146-3 條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之設置位置,往後有第 154 條要求兩者應符合認可基準、避難指標構造應符合 CNS 一○二○八,構成標示設備完整的命題鏈。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