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描述何者正確?
- A出口標示燈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 10 分鐘以上
- B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的出口標示燈其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 10 分鐘以上
- C總樓地板面積在 3 萬平方公尺以上的高層建築物,通往排煙室之出入口的出口標示燈其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 60 分鐘以上
- D總樓地板面積在 5 萬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物,居室通往走廊之出入口的出口標示燈其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 30 分鐘以上
正解 C — 總樓地板面積在 3 萬平方公尺以上的高層建築物,通往排煙室之出入口的出口標示燈其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 60 分鐘以上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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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5 條,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電源之容量二十分鐘、例外六十分鐘,以及「主要避難路徑」的界定。
正解理由
第 155 條第一項本文明定其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但書則列三種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須在六十分鐘以上:一、總樓地板面積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二、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三、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第二項並將主要避難路徑限定為通往戶外或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通往第一款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及直通樓梯。選項 C 四個要件與條文吻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原則容量為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非十分鐘;十分鐘是第 128 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電源之容量,張冠李戴。
- (B)
地下建築物之門檻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而非 500 平方公尺,且符合時容量應為六十分鐘以上,門檻與容量兩處皆錯。
- (C)
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三萬平方公尺以上,通往排煙室之出入口屬第二項所定主要避難路徑,容量六十分鐘以上,為本題應選者。
- (D)
「居室通往走廊之出入口」不在第二項所列四種主要避難路徑之內;縱屬之亦應為六十分鐘以上,條文並無三十分鐘之規定。
記憶點
標示燈二十分鐘起跳,五萬、高層三萬、地下一千的主要避難路徑升到六十分鐘;十分鐘是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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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電源容量的差異反映避難所需時間。一般建築物二十分鐘足以完成疏散;但總樓地板面積五萬平方公尺以上的超大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三萬平方公尺以上的高層建築物,以及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的地下建築物,避難距離長、垂直移動耗時、地下更無自然採光可替代,因此主要避難路徑上的標示燈必須撐到六十分鐘,且條文特別允許以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達成,等於承認單靠內置電池難以負擔這麼長的供電。
值得注意的是六十分鐘只加在「主要避難路徑」上,不是整棟所有標示燈。第 155 條第二項把主要避難路徑框得很緊:通往戶外之出入口、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通往戶外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以及直通樓梯。居室內部、通往居室的門扇、次要通道均不在其列,這正是選項(D)的破綻。「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這句話在第 146-3 條出口標示燈設置位置、第 146 條免設規定與本條反覆出現,是標示設備章的固定句型。
各設備緊急電源容量宜整組對照記憶: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依第 128 條為蓄電池設備、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依第 145 條為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能監視十分鐘以上,多了「二回路/其他回路」的雙軌敘述;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則為二十分鐘、例外六十分鐘。至於配線,第 156 條規定蓄電池設備集中設置時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且電源回路不得設開關,但以三線式配線使經常充電或燈具內置蓄電池設備者不在此限——不得設開關的理由與容量規定同源:標示燈是被動等待火災的設備,任何可被誤關的節點都會讓它在關鍵時刻失效。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