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多少分鐘以上?
- A10 分鐘
- B20 分鐘
- C30 分鐘
- D60 分鐘
正解 A — 10 分鐘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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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電源之種類限定與有效動作時間下限。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8 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條文既限定電源種類只能是蓄電池設備,也把容量下限訂在有效動作十分鐘,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10 分鐘正是第 128 條所定之有效動作時間下限,與條文一致;條文用語為「有效動作」,指緊急電源接手後,受信總機與地區音響裝置仍須維持監視及報知功能。
- (B)
20 分鐘是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電源(第 155 條)的容量,設備類別不同。
- (C)
30 分鐘是緊急照明設備(第 177 條)以蓄電池單獨供電時的容量,非警報設備所適用。
- (D)
60 分鐘為第 155 條但書中,設於特定大規模場所主要避難路徑之標示設備所適用的加強容量,與本題無涉。
記憶點
警報類「電池撐十分鐘」——火警自動警報與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第 145 條)同為十分鐘。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緊急電源之所以只要求十分鐘,關鍵在於它的任務是「報知」而非持續支撐避難或滅火:常用電源中斷時,受信總機與地區音響裝置只需在最初的關鍵時段完成報知並維持監視,後續避難靠標示設備與緊急照明、滅火靠各滅火設備自己的緊急電源。也因為報知不能有中斷空窗,條文限定使用蓄電池設備,不許以發電機替代——發電機起動需時,對必須瞬時接手的警報回路並不適格。相對地,室內消防栓設備(第 38 條)的緊急電源就允許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並在特定場所得使用具有相同效果之引擎動力系統。
延伸關係有兩條要記:緊急廣播設備(第 135 條)之緊急電源準用第 128 條,故同為十分鐘,其音響警報並應以語音方式播放;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第 145 條)則寫成「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能監視十分鐘以上」,分成有效動作與監視兩種狀態,數字雖同,敘述方式正是命題常見的挖空點。
數值整理:十分鐘—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二十分鐘—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三十分鐘—緊急照明設備、室內消防栓設備;六十分鐘—總樓地板面積五萬平方公尺以上、高層建築物三萬平方公尺以上或地下建築物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標示設備(第 155 條);一小時—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第 95 條)。除了時間,另一個常設陷阱是電源種類的措辭差異:「應使用蓄電池設備」是單選,「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才是二擇一。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