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飯店,其三樓之樓地板面積為 1200 平方公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於設置出口標示燈時,除應使用 A 級或 B 級外,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多少燭光(cd)以上?
- A15 燭光(cd)
- B20 燭光(cd)
- C25 燭光(cd)
- D30 燭光(cd)
正解 B — 20 燭光(cd)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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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5 條對特定場所出口標示燈之等級與標示面光度所加的門檻。
正解理由
飯店屬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之場所。依第 146-5 條第一項第二款,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該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應使用 A 級或 B 級,且「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燭光(cd)以上,或具閃滅功能」。本題已達門檻,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15 燭光:本條所定之光度為二十燭光以上;十五見於第 146-2 條 C 級出口標示燈之步行距離,量的是距離不是光度。
- (B)
20 燭光:與第 146-5 條第一項前段逐字相符,為正解。
- (C)
25 燭光:這是同一項後段對避難方向指示燈所定之光度,本題問出口標示燈,兩者不可互換。
- (D)
30 燭光:第 146-5 條第一項的光度值為二十與二十五;三十見於第 146-2 條 B 級出口標示燈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之步行距離,同樣是距離。
演算步驟
- 場所判定:飯店=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落在第一目至第五目內。
- 面積判定:1,200 m² ≧ 1,000 m²,適用第 146-5 條第一項第二款。
- 光度取值:出口標示燈 ≧ 20 cd。
記憶點
達標場所:等級 A 或 B,出口標示燈二十燭光、避難方向指示燈二十五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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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6-5 條列了三款場所:第一款為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三款第三目或第五款第三目使用者;第二款為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該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第三款為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使用者,其出口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前段另有但書:設於走廊,其有效範圍內各部分容易識別該燈者,不在此限。第二項規定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應設於主要出入口、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且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第三項規定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照度應在一勒克司以上。
要看懂本題的二十燭光,必須把第 146-1 條的等級表一併讀。該表以標示面縱向尺度與光度區分等級:出口標示燈 A 級為零點四公尺以上、五十燭光以上,B 級為零點二以上未滿零點四、十燭光以上,C 級為零點一以上未滿零點二、一點五燭光以上;避難方向指示燈 A 級為零點四以上、六十燭光以上,B 級為零點二以上未滿零點四、十三燭光以上,C 級為零點一以上未滿零點二、五燭光以上。B 級出口標示燈本身的光度為十燭光以上,第 146-5 條則對所列場所另定二十燭光以上或具閃滅功能。
第 146-2 條處理的是有效範圍,也就是至該燈的步行距離。表列為:出口標示燈 A 級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六十公尺、顯示者四十公尺,B 級未顯示者三十公尺、顯示者二十公尺,C 級十五公尺;避難方向指示燈 A 級二十、B 級十五、C 級十公尺。有不易識別該燈情形者,有效範圍為十公尺。同條另給計算式 D=kh,h 為標示面之縱向尺度(公尺),k 值為出口標示燈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一百五十、顯示者一百,避難方向指示燈五十。
第 146-3 條規定出口標示燈應設於通往戶外之出入口、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以及走廊或通道上跨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避難方向指示燈則裝設於走廊、樓梯及通道,優先設於轉彎處。第 146-4 條補上裝設通則:不妨礙通行、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