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瓦斯漏氣警報裝置之檢知器所能檢知瓦斯漏氣之區域內,該檢知器動作時,該區域內之檢知區域警報裝置能發出警報音響,其音壓在距 1 公尺處應有多少分貝以上?
- A60 分貝
- B70 分貝
- C80 分貝
- D90 分貝
正解 B — 70 分貝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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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中,檢知區域警報裝置的法定音壓下限與其量測位置。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3 條第二款,檢知器所能檢知瓦斯漏氣之區域內,該檢知器動作時,該區域內之檢知區域警報裝置能發出警報音響,條文明定「其音壓在距一公尺處應有七十分貝以上」,即 70 分貝,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60 分貝低於條文所定之 70 分貝,於距 1 公尺處量得此值即不符規定。
- (B)
70 分貝正是條文明列的法定下限,與題目所問「應有多少分貝以上」相符。
- (C)
80 分貝已高於法定下限,屬加嚴值;本題問的是條文門檻本身,非設備實際可達之音壓。
- (D)
90 分貝屬緊急廣播設備 L 級揚聲器(92 分貝以上)的量級,與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規定無關。
演算步驟
- 法定門檻 P₀=70 分貝(測點距警報裝置 1 公尺);
- 判定式:選項值-P₀。
- A:60-70=-10 分貝(不足);
- B:70-70=0 分貝(恰達下限);
- C:80-70=+10 分貝;
- D:90-70=+20 分貝。
- 題目求下限值本身,取差值為 0 者,得 70 分貝。
記憶點
檢知區域警報「距一公尺、七十分貝」,比 L 級揚聲器 92 分貝低一級。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由「檢知器—瓦斯漏氣受信總機—警報裝置」三段組成,第 143 條規範的正是最末端的警報段,分為兩款。第一款瓦斯漏氣表示燈,設有檢知器之居室面向通路時,設於該面向通路部分之出入口附近,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亮度須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並於附近標明瓦斯漏氣表示燈字樣;一警報分區僅一室時得免設。第二款即本題的檢知區域警報裝置,距一公尺處七十分貝以上,並設三項但書:檢知器本身具發出警報功能者、設於機械室等常時無人場所者、設於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者,均不在此限——無人常駐處鳴響無受眾,而貫穿部之檢知器是為攔截導管洩漏,其報知統一由受信總機承擔。
音壓類數值宜整批記:檢知區域警報裝置距一公尺 70 分貝以上;緊急廣播設備(第 133 條)距揚聲器一公尺處,L 級 92 分貝以上、M 級 87 分貝以上未滿 92 分貝、S 級 84 分貝以上未滿 87 分貝。分貝是對數尺度,70 與 92 的差距在聽感上相當懸殊,正反映兩者用途分工:一個要求「在檢知區域內叫得到人」,一個要求「全棟廣播讓人聽得懂」。
易混淆的是三種「會亮或會叫」的裝置:瓦斯漏氣表示燈只亮不叫;檢知區域警報裝置在檢知區域內發出音響;瓦斯漏氣受信總機(第 142 條)則裝置於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其主音響裝置之音色及音壓應有別於其他警報音響,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高度須在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緊急電源見第 145 條: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能使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能監視十分鐘以上——「有效動作」與「監視」是兩種狀態,常被合併誤記。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