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緊急照明設備除內置蓄電池外,應連接緊急電源,其蓄電池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 a 分鐘以上。但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別為 b 分鐘及 c 分鐘以上,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 Aa = 10
- Bb = 30
- Cc = 10
- Da+b+c = 70
正解 D — a+b+c = 70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緊急照明設備緊急電源之蓄電池容量,以及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時兩段時間的分配。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7 條,緊急照明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該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但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故 a=30、b=10、c=30,合計 30+10+30=70,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a=10 不符:單獨以蓄電池供電時,法定為持續動作 30 分鐘以上,10 分鐘是併設方式中蓄電池那一段的值。
- (B)
b=30 不符:併設時前段(蓄電池設備)為 10 分鐘以上,30 分鐘屬後段。
- (C)
c=10 不符:併設時後段(緊急發電機)為 30 分鐘以上,本項把前後兩段的值倒置。
- (D)
a+b+c=30+10+30=70,與條文所定三個時間值完全相符。
記憶點
緊急照明「單靠電池撐 30 分,併設就 10+30」,三數相加得 70。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77 條的兩段式規定,反映緊急電源的可靠度分工:蓄電池設備在常用電源中斷的瞬間即可無間斷供電,但容量受體積與成本限制;緊急發電機容量大、可長時間供電,卻需數十秒才能起動並穩定輸出。因此法規允許併設時把蓄電池的持續動作時間降為十分鐘以上,由發電機接手負擔三十分鐘以上,兩者接力後的總保障時間反而優於單靠蓄電池的三十分鐘,而非放寬標準。
配線面應與第 176 條合看:緊急照明設備除內置蓄電池式外,照明器具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避免有人誤切開關而使避難照明在火災時失效;緊急照明燈之電源回路應依耐燃保護規定施作,但天花板及其底材使用不燃材料時,得施予耐熱保護,屬少見的條件式降級。
免設處所見第 179 條共六款: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集合住宅之居室、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共通邏輯是「本來就看得見出口」或「本來就無人滯留」。
緊急電源時間值建議整批背: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第 128 條)蓄電池有效動作十分鐘;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第 145 條)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其他回路監視十分鐘;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第 155 條)二十分鐘,特定大規模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六十分鐘;緊急照明設備三十分鐘;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第 95 條)一小時。時間愈長者,對應的通常是「人員需持續依賴」或「放射動作須完整完成」的設備。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