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7 單選 · 1.25 分

20 型 ABC 乾粉滅火器總重約 10 公斤,當進行外觀檢查之設置場所檢查時,滅火器本體上端與樓地板之距離合格判定標準為何?

  1. A不得低於 1 公尺
  2. B不得超過 1 公尺
  3. C不得低於 1.5 公尺
  4. D不得超過 1.5 公尺

正解 D — 不得超過 1.5 公尺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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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一章滅火器外觀檢查中,設置場所項下「本體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的判定值,門檻依滅火器重量分兩級。

正解理由

依該基準第一章滅火器之外觀檢查,設置狀況之設置場所判定方法載明「滅火器本體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不得超過一公尺,未滿十八公斤者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題示滅火器總重約 10 公斤,未滿十八公斤,其本體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不得超過 1.5 公尺,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該判定採「不得超過」的上限體例,而非「不得低於」的下限;且一公尺是十八公斤以上者的門檻,重量級距也對不上。

  2. (B)

    不得超過一公尺是十八公斤以上滅火器的判定值,本題滅火器總重約 10 公斤,未滿十八公斤,不適用該門檻。

  3. (C)

    一點五公尺是未滿十八公斤者的上限而非下限,寫成不得低於會把判定方向倒過來。

  4. (D)

    未滿十八公斤者,本體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與該基準設置場所之判定方法相符。

記憶點

滅火器要掛得夠低:未滿十八公斤上端不超過一點五公尺,十八公斤以上不超過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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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一章滅火器的外觀檢查,設置狀況項下共四個子項:設置數量(核算最低滅火效能值)、設置場所、設置間距與適用性。設置場所的判定方法列五點:應無造成通行或避難上之障礙;應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滅火器本體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不得超過一公尺,未滿十八公斤者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應設置於滅火器上標示使用溫度範圍內之處所,如設置於使用溫度範圍外之處所時,應採取適當之保溫措施;容易對本體容器或其構件造成腐蝕之設置場所(如化工廠、電鍍廠、溫泉區)、濕氣較重之處所(如廚房等)或易遭海風、雨水侵襲之設置場所,應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十八公斤這個分界是以滅火器重量歸類。題目先給出滅火器的總重約 10 公斤,就是要考生先做重量歸類再挑對應的高度上限;若題目換成大型二氧化碳或大型乾粉滅火器而重量達十八公斤以上,答案就改成不得超過一公尺。命題者也常把「不得超過」改寫成「不得低於」來測驗判定方向。

設置間距同樣是高頻考點,判定方法列三種步行距離:設有滅火器之樓層或場所,自樓面居室任一點或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二十公尺,但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與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或第四種滅火設備併設者,不在此限;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一般滅火困難者設置之第四種滅火設備(大型滅火器),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但與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併設者,不在此限;設有滅火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應在十五公尺以下,並不得妨礙出入作業。這三個步行距離與兩個高度上限,是滅火器外觀檢查最常入題的數值組合。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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