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對於易燃液體定義,是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幾度以下之液體?
- A攝氏 40 度
- B攝氏 65 度
- C攝氏 93 度
- D攝氏 100 度
正解 C — 攝氏 93 度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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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附表一第四類對「易燃液體」所設的閃火點界線。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附表一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之種類欄,易燃液體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九十三度以下之液體」;閃火點超過攝氏九十三度而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者,另稱可燃液體。九十三度即為兩者的分界值,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攝氏四十度是附表一第二類易燃固體中「易燃性固體」所用的界線(固態酒精或一大氣壓下閃火點未達攝氏四十度之固體),量的是固體不是液體。
- (B)
攝氏六十五度在第四類種類欄的任何一目都沒有出現;與它相近的是第二石油類的上限「未達七十度」,兩者不可混用。
- (C)
攝氏九十三度與種類欄「易燃液體: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九十三度以下之液體」逐字相符,是正確的定義值。
- (D)
攝氏一百度出自特殊易燃物「自燃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量的是自燃溫度而非閃火點,屬不同的物理量。
記憶點
九十三度以下是易燃液體,超過九十三度未滿二百五十度是可燃液體;一百度講的是特殊易燃物的自燃溫度。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以「閃火點」為單一判準,附表一種類欄先給上位定義:易燃液體是一大氣壓下閃火點在攝氏九十三度以下者,可燃液體是閃火點超過攝氏九十三度、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者,其下再依閃火點高低細分七目。
特殊易燃物走的是另一組判準——自燃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管制量僅五十公升,是第四類中最嚴的一目。第一石油類為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非水溶性液體管制量二百公升、水溶性液體四百公升;第二石油類為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非水溶性一千公升、水溶性二千公升;第三石油類為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非水溶性二千公升、水溶性四千公升;第四石油類為攝氏二百度以上未滿二百五十度,管制量六千公升;動植物油類為閃火點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之動植物抽取油脂,管制量一萬公升。酒精類則不看閃火點,而是看一個分子的碳原子數在一到三之間並含一個飽和羥基者,管制量四百公升。
三個易混淆之處:其一,閃火點是液體蒸氣與空氣形成可燃混合氣、遇火源可閃火的最低溫度,自燃溫度則是無外部火源即自行起火的溫度。其二,附表一備註三明定第二、三、四石油類與酒精類但書所稱的酒精含量、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均指重量百分比。其三,備註四把水溶性液體定義為一大氣壓攝氏二十度時與同容量純水緩慢攪拌、停止轉動後顏色均一無分層者,非水溶性液體為其餘者,這個分流直接決定管制量取哪一列。
同一張表的另一種問法是給定物質與數量問是否達管制量,此時依備註二,以各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大於一時即達管制量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