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 20 分鐘以上。但設於下列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該容量應在 60 分鐘以上,並得採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以下場所何者錯誤?
- A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00 平方公尺以上
- B50 公尺以上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00 平方公尺以上
- C高層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 D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可視為主要避難路徑
正解 C — 高層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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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五十五條,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電源容量由二十分鐘拉高為六十分鐘之三種場所。
正解理由
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但設於下列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者,該容量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並得採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二、高層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三、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C 項把一千平方公尺之門檻掛在高層建築物,與條文所定「地下建築物」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與第一款相符。
- (B)
三萬平方公尺之門檻與第二款高層建築物之規定相符,題幹係以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物指稱高層建築物。
- (C)
一千平方公尺為第三款地下建築物之門檻,高層建築物之門檻是三萬平方公尺,敘述錯誤。
- (D)
同條第二項第二款明定主要避難路徑包括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敘述正確。
記憶點
五萬、三萬、一千分屬總樓地板面積、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六十分鐘只加在主要避難路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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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條分兩項讀。第一項先給原則值二十分鐘,再以但書把三種場所的主要避難路徑拉高到六十分鐘,並允許以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達成;三個門檻分別是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高層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本題的錯誤選項就是把第三款的一千平方公尺搬到高層建築物身上,這也是命題者最愛動手腳的位置。
第二項界定「主要避難路徑」,共四款: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通往第一款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直通樓梯。要注意六十分鐘只加在主要避難路徑上,同一場所非屬主要避難路徑之標示設備仍適用二十分鐘。
把各設備的緊急電源容量排在一起記最有效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依第一百二十八條為蓄電池設備十分鐘以上;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依第一百四十五條為蓄電池設備使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能監視十分鐘以上;室內消防栓設備依第三十八條為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三十分鐘以上;緊急照明設備依第一百七十七條為蓄電池設備三十分鐘以上,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分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依第九十五條為自用發電設備或蓄電池設備一小時以上;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依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且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二小時以上;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設增輻器時,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五款為蓄電池設備三十分鐘以上。
延伸考點:《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第十三章標示設備之外觀試驗,對緊急電源亦記載「應為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本文之原則值一致;六十分鐘之加嚴則屬但書層次。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