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築物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依規定採分區鳴動,在分區鳴動經多少分鐘內或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時,應立即全區鳴動?
- A5 分鐘
- B10 分鐘
- C15 分鐘
- D20 分鐘
正解 B — 10 分鐘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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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採分區鳴動時,轉為全區鳴動的時間門檻。
正解理由
十分鐘的法源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3 條第四款:「前三款之鳴動於十分鐘內或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時,應立即全區鳴動。」該款係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晚於本場考試日;考試當時有效之第 113 條僅一至三款,只定分區鳴動範圍而無分鐘數,官方即以該款之十分鐘命題。第 125 條第 1 項第 9 款的角色是要求受信總機「具有於接受火災信號後一定時間內或再接受火災信號時,強制地區警報音響裝置鳴動之功能」,該條未出現分鐘數,「一定時間」之具體數值由第 113 條第四款定之。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5 分鐘:條文未定此值;第 125 條第 1 項第 7 款以秒計者為蓄積時間(每一火警分區合計六十秒以下),與全區鳴動時限無關。
- (B)
10 分鐘:即第 113 條第四款明定之時限,逾此或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即應全區鳴動,為本題應選者。
- (C)
15 分鐘:法無此門檻;第 128 條所定十分鐘係緊急電源蓄電池之有效動作時間,屬另一事項。
- (D)
20 分鐘:亦無此門檻;二十之數值見於第 125 條第 1 項第 7 款蓄積時間二十秒,單位為秒而非分。
記憶點
分區鳴動只是暫時限縮範圍,十分鐘一到或受信總機再收到火災信號,即應強制全區鳴動(第 113 條第四款)。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鳴動方式的法源分兩層看:第 113 條規範「分區鳴動的範圍與轉為全區鳴動的時限」,第 125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範「受信總機必須具備強制地區警報音響裝置鳴動的功能」。第 113 條的適用門檻是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此門檻者本無分區鳴動可言;達門檻者按起火層限縮: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立法著眼於避免全棟同時鳴動造成樓梯間人流對撞,先讓受威脅最大的樓層優先避難。第四款所定「十分鐘內或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時應立即全區鳴動」,係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晚於本場考試日,故當年適用的第 113 條只有前三款;而第 125 條第 1 項第 9 款自始只寫「一定時間內」,未載分鐘數。
延伸關係有三處。第 135 條規定緊急廣播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時,其火警音響之鳴動準用第 113 條,音響警報應以語音方式播放,緊急電源準用第 128 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四章緊急廣播設備之性能檢查,在揚聲器鳴動方式項下同樣以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地面層、地下層三種情形判定分區鳴動是否正常。《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第九章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乙、性能試驗之鳴動方式試驗,則明定「一定時間以內及接受新的火災信號時,地區音響裝置應一齊鳴動」,與第 125 條第 1 項第 9 款相互對應——設置、檢修、驗收三個階段講的是同一件事。
容易與本題混淆的是幾個同樣帶十的數值:第 128 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電源蓄電池容量能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第 145 條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電源能使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監視十分鐘以上;第 133 條第 2 款第 4 目揚聲器水平距離十公尺以下。單位與規範對象各不相同,逐條連著條號記才不會互換。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