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裝設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 1 時,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 5 公尺以內
- B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 1 時,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 30 公分範圍內
- C瓦斯漏氣表示燈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 4.5 公尺以下
- D檢知器回路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以直流 500 伏特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每一警報分區在 0.1 MΩ 以上
正解 A — 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 1 時,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 5 公尺以內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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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1 條瓦斯漏氣檢知器之設置位置,並與第 143 條警報裝置、第 144 條配線絕緣電阻交叉比對。
正解理由
依《設置標準》第 141 條第 2 款第 1 目,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時,檢知器應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四公尺以內;八公尺則是同條第 1 款比重未滿一時之規定。(A) 把比重大於一的水平距離寫成五公尺,與條文所定四公尺不符,為敘述錯誤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比重大於一時水平距離應在四公尺以內,五公尺既非重瓦斯的四公尺,也非輕瓦斯的八公尺,本項為敘述錯誤者,即本題應選者。
- (B)
正確:第 141 條第 1 款第 3 目定明比重未滿一時,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 (C)
正確:第 143 條第 1 款第 2 目定明瓦斯漏氣表示燈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
- (D)
正確:第 144 條第 1 款定明檢知器回路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以直流五百伏特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每一警報分區在零點一MΩ以上。
記憶點
輕瓦斯「八公尺、天花板下三十公分」;重瓦斯「四公尺、樓地板上三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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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知器的位置完全由瓦斯比重決定,背後是氣體擴散的物理性質。比重未滿一者(如天然氣)外洩後上升並沿天花板堆積,故第 141 條第 1 款要求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樓板有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改設於近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時,設在無淨高六十公分以上樑區隔之吸氣口一點五公尺範圍內。比重大於一者(如液化石油氣)貼地流動、橫向擴散慢,檢知器必須更靠近洩漏源才來得及檢知,故第 2 款把水平距離收緊為四公尺以內、檢知器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同條第 3 款並定明水平距離之起算點:瓦斯燃燒器具為燃燒器中心點,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為面向室內牆壁處之瓦斯配管中心處,是配置圖判讀題的細節。
警報端見第 143 條:表示燈於設有檢知器之居室面向通路時,設在該面向通路部分之出入口附近,距樓地板面高度四點五公尺以下,亮度須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檢知區域警報裝置動作時,音壓在距一公尺處應有七十分貝以上,但檢知器本身具發出警報功能,或設於機械室等常時無人場所及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者不在此限。受信總機依第 142 條裝置於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絕緣電阻是最容易互換的一組:瓦斯漏氣設備依第 144 條用直流五百伏特額定之絕緣電阻計,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第 127 條)與緊急廣播設備(第 139 條)則用直流二百五十伏特;判定值三者一致,對地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者零點一MΩ以上、超過者零點二MΩ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