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室內儲槽場所之儲槽專用室出入口,應設置多少公分以上之門檻,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 A10
- B20
- C30
- D50
正解 B — 20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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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3 條所定室內儲槽場所之構造要求,特別是儲槽專用室出入口的防止流出措施。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33 條第十六款,「儲槽專用室出入口應設置二十公分以上之門檻,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門檻的作用是把洩漏的液體六類物品攔在專用室內,條文所定高度為二十公分,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10 公分在本辦法中對應的是第 41 條第二款地下儲槽側板外壁與槽室牆壁間應有十公分以上之間隔,屬地下儲槽的間隔規定,不是門檻高度。
- (B)
20 公分與第 33 條第十六款所定門檻高度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 (C)
30 公分對應第 41 條第十四款地下槽室牆壁及底部應採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混凝土構造,是構造厚度而非門檻。
- (D)
50 公分對應第 33 條第二款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以及專用室內二座以上儲槽側板外壁相互間隔距離,皆為五十公分以上,屬間距不是門檻。
記憶點
室內儲槽專用室記「牆面五十公分、槽間五十公分、門檻二十公分」,一高兩距分開背。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室內儲槽場所依該辦法第 6 條第三款,指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第 33 條共十七款,可分四組理解。第一組是位置與間距:應設置於一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第一款),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五十公分以上、專用室內二座以上儲槽相互間隔五十公分以上(第二款)。第二組是容量: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四十倍,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除第四石油類及動植物油類外不得超過二萬公升,同一專用室二座以上儲槽應合併計算(第三款)。
第三組是儲槽本體:材質應為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同等以上性能(第四款第一目);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者稱壓力儲槽,應以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進行耐壓試驗十分鐘不得洩漏或變形,儲存固體六類物品者不在此限(第二目);非壓力儲槽則經滿水試驗後不得洩漏或變形(第三目)。配套還有表面防蝕(第五款)、壓力儲槽設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設通氣管(第六款)、自動顯示儲量裝置(第七款)、注入口四項要求含除去靜電之接地裝置(第八款)、儲槽閥為鑄鋼或同等材質(第九款)、排水管原則設在槽壁(第十款)。
第四組是專用室的建築防護,也是本題所在:牆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樑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第十一款);屋頂以不燃材料建造且不得設置天花板(第十二款);窗戶及出入口設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外牆有延燒之虞者出入口須一小時以上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第十三款);裝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第十四款);地板不滲透並有適當傾斜度及集液設施(第十五款);出入口二十公分以上門檻(第十六款);充分採光、照明及通風,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七十度者並應設將蒸氣或粉塵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第十七款)。與第 35 條對照更清楚:幫浦室地板周圍圍阻為二十公分以上、幫浦室以外場所之圍阻為十五公分以上,數字相近但適用對象不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