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 1.25 分

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之出口標示燈設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設於走廊、轉彎處
  2. B由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該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應立即開始閃滅及音聲引導
  3. C不需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
  4. D醫院、療養院主要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

正解 D — 醫院、療養院主要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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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5 條,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之出口標示燈的應設場所與連動方式。

正解理由

第 146-5 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供第 12 條第一款第六目使用者(即醫院、療養院、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避難弱者場所),其出口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者,選項敘述與該款一致,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同條第二項第一款明定此類出口標示燈應設於主要出入口;走廊、轉彎處是第 146-3 條第二項所定避難方向指示燈優先設置之位置。

  2. (B)

    錯誤,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該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而非開始。

  3. (C)

    錯誤,同條第二項第二款明定應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

  4. (D)

    正確,即第一項第三款對第 12 條第一款第六目場所所課予之要求,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閃滅/音聲出口標示燈三要件:設主要出入口、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人已走到門口就停止閃滅與音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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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6-5 條處理的是「看不清楚也要找得到門」的問題。第一項先就三類場所要求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應使用 A 級或 B 級,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燭光以上或具閃滅功能,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五燭光以上;但設於走廊而其有效範圍內各部分容易識別該燈者,不在此限。三類場所為:供第 12 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三款第三目或第五款第三目使用者;供第 12 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而該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以及供第 12 條第一款第六目使用者,後者並須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第二項的三款要件常被拆開單獨命題:設於主要出入口、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第三款的「停止」是理解重點——閃滅與語音的功能是把還在室內、看不清方向的人引導到門口;當門口的探測器偵知有人已抵達,繼續閃滅反而干擾通過,故設計為停止。第 146-7 條則規定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保持不熄滅,但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連動亮燈且採適當亮燈方式者,在無人期間、可利用自然採光辨識出入口或避難方向期間、因使用型態特別需要較暗之處所於較暗期間、以及主要供管理權人或其雇用之人等固定使用之處所,得予減光或消燈。

閃滅、音聲引導、減光、消燈這四種功能的動作移報裝置,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標示設備之性能檢查中,係以手動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動作等方法確認其功能,判定要求為燈光閃滅正常、音聲鳴動正常、點燈正常。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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