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 1.25 分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滅火設備分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屬第二種滅火設備
  2. B乾粉滅火設備屬第三種滅火設備
  3. C大型滅火器屬第四種滅火設備
  4. D滅火器屬第五種滅火設備

正解 A —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屬第二種滅火設備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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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滅火設備第一種至第五種的分類歸屬。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7 條,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滅火設備分類為:第一種指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第二種指自動撒水設備;第三種指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第四種指大型滅火器;第五種指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明列於第三種而非第二種,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與水霧、泡沫、乾粉同屬第三種滅火設備,第二種專指自動撒水設備,本項敘述與條文不符,為本題應選者。

  2. (B)

    乾粉滅火設備確與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並列於第三種滅火設備,敘述正確。

  3. (C)

    大型滅火器為第四種滅火設備,其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依第 224 條應在三十公尺以下,敘述正確。

  4. (D)

    滅火器與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同列第五種滅火設備,敘述正確。

記憶點

一栓、二撒水、三系統(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四大型、五小型與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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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到第五種的分類不只是名詞排序,真正的考點是「哪一級滅火困難場所配哪幾種設備」。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依第 201 條之表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可擇一設置,但火災時有充滿濃煙之虞者,不得使用第一種或第三種之移動式滅火設備;室內儲存場所若為高度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限第二種或移動式以外之第三種;

室內儲槽場所儲存硫磺者用第三種之水霧滅火設備,儲存閃火點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得用水霧、固定式泡沫或移動式以外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依第 202 條設第四種及第五種,其第五種之滅火效能值應在該場所核算之最低滅火效能值五分之一以上;設第四種之場所若已設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且在有效防護範圍內者,得免設。其他滅火困難場所依第 203 條設第五種,效能值應達核算值以上,但已設第一種至第四種之一且在有效防護範圍內時,得減至五分之一以上;地下儲槽場所應設第五種二具以上。

距離規定也成組出現:第四種(大型滅火器)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但與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併設者不在此限(第 224 條);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第 228 條第四款);一般場所滅火器則為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第 31 條第三款)。三個距離分屬不同對象,是最常混淆之處。

此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另有一套防護設備分類:冷卻撒水設備與射水設備(固定式射水槍、移動式射水槍或室外消防栓)。這套與第一種至第五種滅火設備並列但體系不同,題目若問的是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防護設備,答案不會落在五種滅火設備裡。第 228 條並規定該類場所滅火器每具對普通火災應具有四個以上、對油類火災具有十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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