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有關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 1 層到第 4 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3,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B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 1 層及第 2 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5,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C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10,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D不論何種危險程度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8,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正解 B —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 1 層及第 2 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5,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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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 條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場所的「計算樓層」與三級面積門檻。
正解理由
第 16 條明定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一律以「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為計算基礎,並依危險程度分三級: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中度危險工作場所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低度危險工作場所一萬平方公尺以上。選項所述「中度危險工作場所,第 1 層及第 2 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5,000 平方公尺以上」與第二款逐字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的門檻確為三千平方公尺,但條文的計算範圍是第一層及第二層,不是第 1 層到第 4 層;把樓層擴大到四層等於實質放寬門檻,與第一款不符。
- (B)
與第 16 條第二款一致:中度危險、第一層及第二層合計五千平方公尺以上,為本題應選者。
- (C)
低度危險的一萬平方公尺同樣是第一層及第二層合計,不是總樓地板面積;改成總樓地板面積會把三層以上面積一併計入。
- (D)
條文並無「不論危險程度、總樓地板面積八千平方公尺以上」之規定;危險程度混合時走第四款的比例式:各款實際面積為分子、規定面積為分母,比例總合大於一者應設。
記憶點
室外消防栓只看「一、二層合計」,高中低三級記三千、五千、一萬。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室外消防栓是自建築物外部展開的滅火手段,服務對象是工廠、倉庫這類單層面積大、火載量高的工作場所,因此第 16 條的門檻不用總樓地板面積,而用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自地面佈線搶救時真正能直接受益的就是這兩層,三層以上要靠室內消防栓與連結送水管接手。掌握這個立法著眼點,就不會把「第一層及第二層」誤記成「總樓地板面積」。
危險程度的定義在同標準第 4 條:高度危險工作場所指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且於攝氏三十七點八度時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0.28 MPa)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中度危險為倉庫高度未超過五點五公尺,或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低度危險則指可燃性物質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命題常把第 4 條定義與第 16 條門檻併成一題,例如給一座木材加工廠面積要考生判斷是否應設。
第 16 條還有兩款常被忽略:第四款處理同一場所混合不同危險程度的情形,以比例總合大於一為判準;第五款針對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亦應設,考的是棟間延燒風險。
易混淆對照:第 15 條室內消防栓看的是「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第 16 條室外消防栓看「一、二層合計」;免設方向也不同,設有室外消防栓時,僅第一層在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第二層在步行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的有效滅火範圍內,室內消防栓限於第一、二層免設。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