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有 A、B 兩種可燃性氣體以 1:1 之體積混合,已知 A、B 之燃燒下限分別為 3.0%、7.0%,若兩者間互不催化亦不反應,則理論上此混合氣體之燃燒下限為若干%?
- A5.5
- B5.0
- C4.2
- D2.1
正解 C — 4.2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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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可燃性混合氣體燃燒(爆炸)下限之計算,適用勒沙特列(Le Chatelier)混合定律。
正解理由
依勒沙特列混合定律,混合氣體之燃燒下限 L 滿足 100/L = V₁/L₁ + V₂/L₂,Vᵢ 為各成分於可燃氣體中所占體積百分比、Lᵢ 為其單獨之燃燒下限。題示兩者以 1:1 混合且互不催化亦不反應,符合適用前提,故 V₁ = V₂ = 50%,代入 3.0% 與 7.0% 得 L 約 4.2%,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5.5 係把兩下限相加平均再上修所得,本定律取的是倒數之加權平均而非算術平均,數值偏高。
- (B)
5.0 恰為 3.0 與 7.0 的算術平均值,是典型陷阱,忽略了下限較低成分之支配性。
- (C)
以倒數加權求得 4.2%,落在 3.0 與 7.0 之間且偏向較易燃的 A,符合「愈易燃之成分愈主導混合下限」之意義,為正解。
- (D)
2.1 已低於兩成分中較低的 3.0%,混合後下限不可能低於任一單一成分,數值不合理。
演算步驟
- 公式:100/L = V₁/L₁ + V₂/L₂ → 代入 100/L = 50/3.0 + 50/7.0 = 16.67 + 7.14 = 23.81 → L = 100 ÷ 23.81 ≈ 4.2(%)。
記憶點
混合氣體下限用「倒數相加」,答案必落在兩下限之間且偏向數值較小者。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勒沙特列定律的由來,是把燃燒下限視為「達到可持續火焰傳播所需之最低燃料濃度」,並假設各可燃成分對火焰傳播的貢獻可線性疊加。若以每一成分濃度除以其單獨下限作為「危險度分數」,當各分數之總和達到 1 時混合氣體即抵達燃燒下限,整理後即得 100/L = ΣVᵢ/Lᵢ 的形式。這也說明為何本定律必須加上「互不催化亦不反應」的前提:若成分間會生成新的可燃物或抑制自由基連鎖反應,線性疊加的假設就不再成立,計算值會偏離實測值。
單位與適用範圍上須留意三點。第一,Vᵢ 是「可燃氣體之間」的體積比例,總和必須為 100,不是在空氣中的濃度;若題目給的是含空氣的混合氣,須先換算成可燃成分間的相對比例。第二,同一式亦可用於燃燒上限(UFL),把 Lᵢ 換成各成分上限即可,考題常以「爆炸範圍」一併命題,求得上下限後相減即為爆炸範圍寬度。第三,燃燒界限會隨溫度上升而變寬(下限下降、上限上升),亦隨壓力與惰性氣體含量而變動,故課本數值皆以常溫常壓為準。
常見可燃氣體之燃燒下限可整理成記憶表:氫氣約 4.0%、甲烷約 5.0%、乙烷約 3.0%、丙烷約 2.1%、乙炔約 2.5%、一氧化碳約 12.5%。其中乙炔上限高達 80% 左右,爆炸範圍最寬,屬高頻考點。
易混淆概念方面,燃燒下限(LFL)與閃火點(flash point)常被混為一談:閃火點是液體蒸氣濃度恰達燃燒下限時的液溫,兩者一個講濃度、一個講溫度,互為對應而非同義。另外「爆炸下限」與「最小引燃能量」也不同,前者談濃度界限,後者談點火源能量門檻。
相關考點連結:同一公式常搭配「甲烷 80%、乙烷 20% 之天然氣求下限」「求混合氣爆炸範圍」「加入氮氣稀釋後是否脫離爆炸範圍」等變形出題,計算方式完全相同,只是成分數由二增為三。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